標題: 匈牙利法律歧視LGBTQ+群體 歐盟法院裁定違法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4210362.aspx
中央社 記者吳柏緯 布魯塞爾專電
歐盟法院近期做出判決,匈牙利於2021年通過的一項法律涉嫌歧視並邊緣化LGBTQ+群體,
嚴重侵犯多項基本權利,違反了歐盟法律。
匈牙利於2021年通過立法,禁止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等多元性別群體相關內容出現在
未成年人的學校教材中。此舉在當時引起反彈,匈牙利民眾上街抗議,10多個歐盟國家領
袖公開譴責,呼籲尊重LGBTQ+的權益。
歐洲聯盟法院(CJEU)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歐洲執委會就此項法律提起訴訟,並經由歐
盟法院以全院形式審理後認定,匈牙利所制定的法律違反了多項歐盟法律與規範,包含「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歐洲聯盟條約」與「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歐盟法院指出,這項法律嚴重干涉了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中保障的多項基本權利,包含禁止
基於性別或性傾向的歧視、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以及言論和資訊自由。
歐盟法院表示,匈牙利這項立法僅憑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就將非順性別者或非異性戀者定
調為對未成年人身體、心理和道德發展有害,進而對其進行歧視與邊緣化。這個法律將會
令LGBTQ+群體在社會中進一步被邊緣化與隱形化。
歐盟法院也提到,這項法律以歧視性的方式敘述性別認同、性別重置或同性戀,違反了歐
洲聯盟條約第2條規定,即「尊重人性尊嚴、平等和尊重人權的價值觀」。同時,也違反
了歐盟所建構多元的社會與共同的法律秩序。匈牙利不能以國家認同,作為制定違反這項
價值觀法律的正當理由。
歐盟法院強調,若經法院認定成員國存在未履行義務的情形,成員國必須立即遵守法院判
決。若歐盟執委會認為成員國並未遵守判決,可再次提起訴訟並要求財政處罰。(編輯:
謝怡璇)
附按:判決重點 https://is.gd/QKf9D4
主文
1. 諭知匈牙利因於西元1997年5月8日之《兒童保護及監護管理法》(1997年第XXXI號法
律)中增訂第6/A條,違反下列歐盟法律所定之義務:
-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2000/31/EC號指令》(關於內部市場資訊社會服務,特別是
電子商務之若干法律面向,下稱「電子商務指令」)第3條第2項;
-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2006/123/EC號指令》(關於內部市場服務,下稱「服務指令
」)第16條、第19條;
-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1條、第7條、第11條、第21條。
2. 諭知匈牙利因於西元2008年6月28日之《商業廣告活動基本條件及限制法》(2008年第
XLVIII號法律)中增訂第8條第1項第a款,違反下列歐盟法律所定義務:
- 經《第2018/1808/EU號指令》修訂之《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2010/13/EU號指令》(
關於協調會員國有關提供視聽媒體服務之法律規定,下稱「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第9條第1項第c款第ii目;
- 電子商務指令第3條第2項;
- 服務指令第16條、第19條;
-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1條、第7條、第11條、第21條。
3. 諭知匈牙利因於西元2010年12月31日之《媒體服務及大眾傳播法》(2010年第CLXXXV
號法律)中增訂第9條第6項,並制定該法第32條第4項之a款,違反下列歐盟法律所定義務
:
- 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6條之a第1項;
-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1條、第7條、第11條、第21條。
4. 諭知匈牙利因修訂2010年第CLXXXV號《媒體服務及大眾傳播法》第179條第2項,違反
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2條、第3條第1項所定義務。
5. 諭知匈牙利因修訂西元2011年12月29日之《國家公共教育法》(2011年第CXC號法律)
第9條第12項,違反下列歐盟法律所定義務:
- 服務指令第16條、第19條;
-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1條、第7條、第11條、第21條。
6. 諭知匈牙利因制定西元2021年6月15日之《關於對犯戀童癖罪者採取更嚴格措施並為保
護兒童修正若干法律之2021年第LXXIX號法律》(即實施本主文第1點至第5點所述各項法
律修正),違反《歐盟條約》第2條所定義務。
7. 諭知匈牙利因修訂西元2009年6月19日之《關於犯罪記錄系統、歐盟會員國法院對匈牙
利國民所為判決之登記、刑事及警務生物識別資料登記之2009年第XLVII號法律》第67條
第1項第a款至第d款,違反下列歐盟法律所定義務:
-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2016/679/EU號條例》(關於個人資料處理之保護及該等資料
自由流通,並廢止第95/46/EC號指令,下稱「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第10條;
-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8條第2項。
8. 命匈牙利負擔其自身之訴訟費用,並支付歐盟委員會所生之訴訟費用。
9. 諭知比利時王國、丹麥王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愛沙尼亞共和國、愛爾蘭、希臘共
和國、西班牙王國、法蘭西共和國、盧森堡大公國、馬爾他共和國、荷蘭王國、奧地利共
和國、葡萄牙共和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芬蘭共和國、瑞典王國及歐洲議會各自負擔其
自身之訴訟費用。
理由
一、保護未成年人不得成為歧視的藉口:直接歧視與比例原則
法院的核心立場
匈牙利主張:限制未成年人接觸同性戀、跨性別等內容,是為了保護其身心健康,且符合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4條「兒童最佳利益」及第14條「父母教育權」。
法院的反駁(法律涵攝)
構成直接歧視:
・匈牙利法律只禁止「描繪或宣揚」非異性戀、非順性別的内容,而未同等限制異性戀
或順性別內容。
・這是一種以「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為基礎的直接差別待遇,違反《憲章》第21條
(禁止歧視)。
歧視無法通過比例原則檢驗:
適當性:將所有涉及同性戀、跨性別的內容(無論具體內容為何)一律推定為有害,缺乏
科學或社會學證據。歐洲人權法院在 Bayev v. Russia、Macatv. Lithuania 案中已
明確指出:公開討論性少數議題不會對兒童造成傷害。
必要性:保護兒童完全可以採取「年齡分級」、「家長陪同」等中性手段,無須特別針對
特定性傾向內容進行污名化限制。
狹義比例性:該法律造成非異性戀、非順性別人士被社會污名化、邊緣化,甚至與戀童癖
不當連結,此損害遠大於所欲達成的保護利益。
要點總結:保護兒童是正當目的,但手段不能是直接歧視。歐盟法禁止以「保護」之名,
行「排除特定群體」之實。
二、基本權利的嚴重侵害:尊嚴、私生活、表達自由
侵犯《憲章》第1條(人性尊嚴)
污名化效應:匈牙利修法標題為「對戀童癖罪犯採取更嚴厲措施」,卻在同一法律中限制
同性戀、跨性別內容,客觀上將性少數群體與戀童癖犯罪者相提並論。
社會排除:法律傳達的訊息是:這些人的存在本身對兒童構成危險,應使其「社會不可見
」。這違反人性尊嚴的核心——每個人皆有內在價值,不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受貶抑。
侵犯《憲章》第7條(私生活)
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屬於私生活核心:歐洲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一致認為,性傾向、性別認
同是個人最私密的領域。
限制資訊接觸即構成干預:禁止未成年人接觸相關內容,實質上限制了性少數人士(包括
成年人)在社會中正常呈現其身份的可能性,迫使其「隱形」,構成對私生活的嚴重干預
。
侵犯《憲章》第11條(表達自由)
表達自由不限於受歡迎言論:表達自由保護「可能冒犯、震驚或困擾」的資訊與理念。同
性戀、跨性別議題的討論正是多元社會應保障的內容。
影響資訊傳播者與接收者:法律不僅限制媒體、廣告商、教育提供者的傳播自由,也限制
所有人(包括未成年人以外的成年人)接收此類資訊的權利。
要點總結:該法律透過污名化、隱形化、限制資訊流通,同時侵害了三個基本權利,且無
法以保護兒童為由正當化。
三、來源國原則:成員國不得對跨境媒體服務進行二次審查
法律背景
《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3(1)條確立「來源國原則」:一成員國不得限制來自另一成員國
的視聽媒體服務,理由屬於該指令協調領域。
匈牙利法律問題
媒體服務法第179(2)條要求匈牙利媒體委員會,當發現來自其他成員國的媒體服務違反匈
牙利內容規定時,應請求該服務來源國採取有效行動。實際上,這讓匈牙利對跨境媒體服
務進行了二次控制,違反來源國原則。
法院認定
該條款不屬於指令第3(2)條的例外(例外僅適用於「明顯、嚴重且重大」違反,且須通知
歐盟委員會等程序)。
匈牙利不能以「保護未成年人」為由繞過來源國原則,因為該原則本身已允許來源國進行
管控。
要點總結:單一市場要求媒體服務原則上僅受來源國法律管轄;接收國不得另設機制進行
實質審查。
四、犯罪記錄查詢:GDPR要求明確性與獨立監督
爭點
匈牙利犯罪記錄系統法第67(1)(d)條允許「授權人」電子查詢性侵兒童罪犯的個人資料。
但「授權人」定義模糊,且查詢必要性由申請人自行聲明。
法院的法律涵攝
刑事犯罪資料屬特種個資:依GDPR第10條,處理此類資料須「在官方機關控制下」,或由
法律授權並提供「適當保障措施」。
授權人範圍過寬:
「負責教育、照顧或監督」未成年人的人,範圍極廣(包括短期照顧者、家教等),未達
「明確且精確」的法律標準,違反GDPR第5條「透明性」與第6條「合法性」要求。
缺乏獨立必要性審查:
法律僅要求申請人自行聲明「有必要」,無須任何客觀證明或事前審查。
這不足以保護被查詢者的個資權利,因為犯罪紀錄一旦洩漏可能造成永久污名化。
違反《憲章》第8(2)條:個資處理必須基於「法律規定之正當依據」,且應有獨立監督機
制。
要點總結:查詢性犯罪紀錄雖具公共利益,但必須以明確、嚴格、受監督的方式為之,不
能放任申請人自行判斷。
五、違反《歐盟條約》第二條共同價值:系統性、嚴重性的獨立違反
法院的突破性認定
除了違反各項指令與基本權利條款外,匈牙利還單獨違反了《歐盟條約》第2條(尊重人
性尊嚴、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權)。
為何需要單獨認定?
第二條不是單純宣示,而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義務。雖然具體指令已涵蓋多數侵權行為,
但當侵權行為達到「明顯且特別嚴重」、且觸及歐盟共同價值核心時,可單獨宣告違反第
二條。
本案構成嚴重違反的理由
系統性:匈牙利透過多部法律(兒童保護法、廣告法、媒體法、教育法)協調一致地限制
、污名化性少數群體。
嚴重性:將同性戀、跨性別與戀童癖關聯,傳遞「這些人是社會威脅」的訊息,煽動仇恨
與排斥。
侵害共同價值:此舉直接打擊歐盟賴以建立的「尊重人性尊嚴、平等、少數群體權利」等
核心價值。
要點總結:即使各項指令已受違反,法院仍可單獨宣告違反第2條,以強調該行為從根本
上與歐盟身份認同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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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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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7.206 馬來西亞), 04/22/2026 19: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