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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強化灰色地帶作戰 日眾院通過「國家情報會議」設立法案 新聞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5413552 自由時報 駐日特派員林翠儀/東京23日報導 日本眾議院今天審議通過「國家情報會議」設立法案。依據這項法案,日本將成立強化情 報活動指揮中樞功能的「國家情報會議」與「國家情報局」,建立一套由上而下,並以首 相為核心的情報決策與整合體系。 「國家情報會議」創設法案,被高市內閣列為本會期的4大「重要廣範議案」(重大法案 )之一,內閣在今年3月中旬通過,本月2日進入國會審議,今天在眾議院全體會議上以自 民黨、日本維新會等多數贊成通過,由於有主要在野黨的支持,此案在參議院也可望取得 過半數同意,預料法案將於本屆國會內正式成立。 在中國與俄羅斯加強軍事威嚇的背景下,高市政府希望透過促進各情報機關之間的包括情 報蒐集與分析等協調合作,提升作為外交與安全保障政策判斷依據的情報品質。強化情報 活動功能也是首相高市早苗所提出的「重大政策轉向」之一。政府並計畫在今年內首次制 定「國家情報戰略」,以作為情報活動指導方針。 法案規定,將設立由首相擔任主席,並由官房長官、外相、防衛相等11名閣僚組成的「國 家情報會議」,負責對重要情報活動及應對外國間諜活動進行調查與審議,並統整政策, 同時也將處理外國勢力透過社群媒體(SNS)散播假訊息等「影響作戰」。 「國家情報局」將由現行「內閣情報調查室」(內調)升格而成,負責會議的行政事務, 並擁有統合各省廳情報的綜合協調權限。未來,情報局也將成為推動間諜防制立法以及設 立「對外情報廳」(暫稱)的核心單位。 眾院內政委員會審議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在情報蒐集過程中充分保障隱私,並避免進行 損害政治中立性的情報蒐集。 日本目前情報蒐集和分析工作,分散於外務省、公安調查廳、警察廳和防衛省等單位,雖 然內閣官房設有「內閣情報調查室」,但並未擁有整合綜合協調權限,難以匯集所有資訊 。由於情報體系長期處於「各自為政」的結構,情報單位各自掌握不同領域的情報,但橫 向整合不足,導致情報難以及時轉化為政策判斷,而首相官邸也未必能取得必要情報。 透過內調升格為情報局,各部會被要求提供情報並集中分析,形成單一匯流與輸出機制, 再由情報會議進行政治層級的判斷,等於把情報直接納入首相主導的國安決策流程,強化 「官邸主導」的體制。 國家情報體系的整合,也有助於日本與美國及北約等盟國進行更高層次的情報合作。過去 因為缺乏統一窗口,日本在國際情報網絡中的角色相對受限,未來透過情報局的整合功能 ,可以更有效對接盟國體系,並支撐日本在印太戰略中的角色擴大。 附按:眾議院公佈之法條全文(編譯本法部分) (宗旨) 第一條 本法旨在規定國家情報會議之設置及所掌事務等事項。 (設置) 第二條 內閣設立國家情報會議(以下簡稱「會議」),作為調查審議下列重要事項之機 關:重要情報活動(指為了確保安全保障、防止恐怖主義發生、因應緊急事態及其他有助 於我國重要國政運作(以下於本條簡稱「重要國政運作」)之情報蒐集調查相關活動;下 條及第七條同),以及因應外國情報活動(指因應為了取得非公開情報且其洩露恐對重要 國政運作造成妨礙之活動(含與其一體進行之不正當活動),且其目的係為謀求外國(指 本邦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利益者之對策;下條及第七條同)。 (所掌事務) 第三條 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調查審議: 一、下列事項及其他關於重要情報活動之基本方針:   (一)相關行政機關重要情報活動之重點。   (二)關於相關行政機關聯繫與協作之重要事項。   (三)關於情報蒐集衛星(指以蒐集確保我國安全、因應大規模災害及其他內閣重要政   策相關影像情報為目的之人工衛星)之開發及運用之重要事項。 二、關於因應外國情報活動之基本方針。 三、推進重要情報活動及因應外國情報活動時,應予考量之國內外情勢之基本認識及評估 四、重要情報活動對象案件中之特別重要者,或因應外國情報活動相關特別重要案件之綜   合分析及評估。 五、其他關於重要情報活動或因應外國情報活動之重要事項。 (組織) 第四條 會議由議長及議員組成。 (議長) 第五條 議長由內閣總理大臣充任之。 2 議長綜理會務。 3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缺位時,由依《內閣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號)第九 條規定預先指定之國務大臣(若指定二名以上國務大臣時,由順位在先者)充任之議員代 理其職務。 (議員) 第六條 議員由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國務大臣、內閣官房長官、《內閣府設置法》(平成十 一年法律第八十九號)第十一條之特命擔當大臣、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法務大臣、外 務大臣、財務大臣、經濟產業大臣、國土交通大臣及防衛大臣充任。 2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議長認有必要就第三條第四款所列特定案件進行特別集中調查審 議時,得由議長、內閣官房長官及其他前項規定之國務大臣中由議長指定之該案件相關人 員,就該案件進行調查審議。 3 不論前兩項規定為何,議長認有必要時,得使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國務大臣,就限定議 案作為議員臨時參與會議。 4 於前三項情形,議員不在位時,僅限於緊急情況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理由,得由其預先 指派之副大臣(含內閣官房副長官;第八條第二項同)代行其職務。 (資料提供等) 第七條 內閣官房長官及相關行政機關首長,應依會議之規定,及時向會議提供有助於會 議調查審議之重要情報活動或因應外國情報活動相關資料或情報。 2 除前項規定外,內閣官房長官及相關行政機關首長應依議長之要求,向會議提供重要 情報活動或因應外國情報活動相關資料或情報、進行說明及其他必要之協作。 (服務) 第八條 議長及議員均為兼職。 2 議長、議員、曾任議長或議員者、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以副大臣身分代行議員職務者 ,以及依下條規定以相關人員身分出席會議者,不得洩漏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相關人員之出席) 第九條 內閣官房副長官及國家安全保障擔當內閣總理大臣補佐官(指依《內閣法》第二 十條第三項規定指定為擔當國家安全保障重要政策者)得出席會議,並經議長許可後陳述 意見。 2 除前項規定外,議長認有必要時,得使相關行政機關首長及其他相關人員出席會議並 陳述意見。 (幹事) 第十條 會議設幹事。 2 幹事由內閣總理大臣自內閣官房及相關行政機關職員中任命。 3 幹事就會議所掌事務輔助議長及議員。 (議事) 第十一條 關於會議議事之必要事項,由議長經會議議決後定之。 (事務) 第十二條 關於會議之事務,由國家情報局處理。 (主任大臣) 第十三條 關於會議事項之《內閣法》所稱主任大臣,為內閣總理大臣。 (委任政令) 第十四條 除本法規定外,關於會議之必要事項,由政令定之。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0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A/M.1776932336.A.E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