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川普簽行政命令堵關稅漏洞!海關導入AI嚴查洗產地與高價低報
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11/9544900
經濟日報 編譯季晶晶/綜合外電
美國總統川普周三簽署行政命令,要求強化海關執法與關稅查核,進一步推動其保護主義
貿易政策。新措施將擴大運用人工智慧(AI)與數據分析技術,打擊逃避關稅、偽報貨物
來源及非法進口等行為,並加強查核進口商品申報資訊。
根據白宮聲明,這項行政命令指示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導入新技術,提高查緝違禁
品與非法貨物的能力,並確保進口商品如實申報。
官員指出,新措施將處理長期影響海關執法的問題,包括利用空殼公司、報關保證金要求
不足,以及透過第三國轉運以隱瞞商品真實原產地等常見的規避手法。
行政命令列舉的違規行為包括低報進口價格、隱匿進口商資訊,以及透過各種安排逃避關
稅支付等。
白宮貿易顧問納瓦羅(Peter Navarro)表示,海關將即時追蹤全球港口每日出發的船舶
與貨物,加強以AI技術分析數十億筆資料,以精確判斷是否存在關稅規避、毒品走私與其
他違法行為。他預估,僅靠打擊規避關稅行為,就可為美國增加數百億美元收入。
白宮官員表示,新規將要求進口商提供更完整資訊,外國企業輸美商品也將面臨更嚴格的
要求。根據彭博先前報導,去年中國申報出口至美國的貨物金額,與美國海關收到的進口
申報金額之間出現高達1,120億美元的落差。
這項命令發布前一天,川普政府才提議對60個被指未有效遏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的經濟體
課徵至少10%新關稅。
不過,新命令不會立即生效。部分具體措施仍須與業界協商或經國會修法配合,未來45天
內將陸續提出相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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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媒:美關稅與打擊範圍「有望縮減」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546860
聯合報 編譯盧思綸、記者陳湘瑾、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政治新聞網POLITICO報導,美國川普政府正透過三○一調查重建關稅壁壘,但因顧及美國
物價飛漲的經濟現實,最終實施稅率可望下調,範圍也可能縮小。
許多國家私下認為這是意料中事,不會改變貿易談判態勢。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二日以強迫勞動行為等理由,建議對台灣在內等十四國貨品加徵百分
之十關稅,其餘四十六國加徵百分之十二點五關稅,其中許多已與川普政府簽署貿易協議
。
報導指,截至目前,新關稅制度更為克制,低於年初被最高法院判決違法的對等關稅,這
是對美國當前經濟現實的讓步。白宮一日也以成本飆升為由,縮減鋼鋁銅等金屬關稅措施
,下調部分農業機具稅率至百分之十五。
這顯示川普關稅政策受到降低物價和保護國內製造業這兩股力量拉扯,川普政府未來幾周
將提出更多關稅提案,這種平衡料將持續受考驗。
相較之下,川普去年威脅對歐盟課徵百分之卅重稅,協議後降至百分之十五,日韓等美國
主要貿易夥伴也出現類似情況。
此外,最新關稅提案保留許多上一輪關稅豁免項目,包括美國無法種植的農產品。
不過另一方面,白宮正考慮略微調升部分國家關稅,包括澳洲、阿根廷和紐西蘭等,這些
國家去年被課百分之十稅率。
一名美國貿易代表署前官員表示,貿易代表葛里爾建議的強迫勞動關稅稅率高於預期,因
為這只是川普新關稅計畫的起點,但「豁免範圍也更廣」。
這名前官員認為,過去的案例顯示,最終稅率可能下調或延後實施,這是接下來觀察重點
。
除了強迫勞動調查外,川普政府也正針對十六個貿易夥伴進行製造業產能過剩調查,對象
包括歐盟、台灣、中國大陸及多個東南亞新興經濟體,並同步推進個別國家調查。
美301關稅 對南韓15%以下
美國依據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第三○一條對南韓等經濟體啟動調查,預告將對南韓徵收百分
之十二點五關稅。南韓產業通商部長官金正官四日表示,美國商務部長盧特尼克再次重申
,美方對南韓課徵的關稅稅率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金正官四日在臉書發文說,他三日晚間與盧特尼克視訊會談,檢討韓美去年達成的關稅協
議落實情況,並重申雙方持續落實協議。金正官說,美方再次確認,對南韓產品課徵的關
稅稅率不會超過美韓貿易協議規定的百分之十五上限。
根據韓美去年達成的協議,南韓將投資美國三千五百億美元,美國將南韓商品的對等關稅
稅率從百分之廿五下調至百分之十五。
由於對等關稅被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違法,美國目前另引法律對南韓課徵百分之十的全球進
口關稅。
分析家推測,美方很可能在發布產能過剩相關調查結果後,將對韓最終關稅稅率上調至百
分之十五以上。在此背景下,金正官與盧特尼克視訊會談,確認美方對南韓課徵的關稅稅
率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消除相關憂慮。
批美301關稅「單邊限制」 陸否認強迫勞動
美國擬援引三○一條款對貿易夥伴課徵關稅,中國大陸適用百分之十二點五。大陸商務部
昨天批評相關措施屬單邊限制措施,強調大陸不存在強迫勞動,並敦促美方共同維護中美
經貿關係穩定。
關於三○一調查,大陸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何詠前昨天在例行記者會表示,中方反對各種形
式的單邊限制措施,包括以強迫勞動為由對華實施的一系列貿易限制措施。敦促美方與中
方相向而行,共同維護中美經貿關係穩定;大陸外交部發言人毛寧也在三日回應,中方一
貫反對各種形式的單邊關稅措施,且中國不存在所謂的「強迫勞動」,中方也反對以此為
藉口搞政治操弄。
何詠前說,關於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到的雙方降低有關產品關稅一事,根據前期經貿磋
商的共識,中美雙方同意建立貿易理事會,在理事會項下討論同等規模產品對等降稅框架
安排。中方認為,這一安排將是美方在對華關稅政策上邁出的正確一步,對於穩定和拓展
中美雙邊貿易具有積極意義。雙方經貿團隊將保持密切溝通,盡快商定具體安排並推動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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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川普對60國課徵的「301關稅」?克魯曼:結局可想而知
https://udn.com/news/story/6813/9546839
經濟日報 編譯湯淑君/綜合外電
自去年4月2日「解放日」以來,美國總統川普已宣布三回合關稅。經濟學家克魯曼表示,
這三波貿易戰都屬「違法」,下場可能都一樣。但川普基於三個理由,至今仍不喊停。
200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曼4日撰文說,川普2.0關稅顯然違法--未經適當立法程序
而強徵關稅,援引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用於因應經濟緊急狀態,但所謂
「緊急」狀態並不存在。而且,川普片面實施這些關稅,也違反數十年來美國與他國簽署
的貿易協議。
「解放日」關稅起初震驚全球,如今震撼力已消退,且已遭美國最高法院判定違法,必須
退稅。
但川普仍不死心,又引用「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款,讓大部分關稅繼續實施。此法旨
在處理收支帳失衡緊急狀態,但再一次,這種「緊急」狀態也是莫須有。克魯曼預料,以
122條款課徵的關稅,到某個時點,也將被判違法;而且,此法訂定這種關稅頂多只能實
施150天,所以川普又找新的遁詞。
於是,川普2.0第三回合關稅3日公布,這回變形為「301條款」關稅,對60個貿易夥伴國
課稅,包括歐盟和日本。301條款是對他國「不公平貿易行為」的救濟措施。那麼,川普
官員這回指的不公平貿易行為是什麼?
答案是:川普政府指控其他國家「未能針對以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強制禁止進口並有效
執行」。注意這個措詞:川普2.0並沒有指控歐盟本身僱用奴工,而是指稱歐盟做得不夠
,沒能阻止強迫勞動的國家把產品賣到歐洲。
克魯曼表示,眾所周知,用來合理化這些關稅的說詞根本是扯謊。絕對沒理由認為,歐盟
在反對採用強迫勞動方面做得比美國差。也沒理由相信,川普與其手下特別反對強迫勞動
。一切不過是再編派理由,以便繼續藐視美國法律和國際協議罷了。
為什麼川普政府為課徵關稅,鍥而不捨地耍法律花招又謊話連篇?何不直接要求美國國會
,透過正規立法程序課徵關稅?
克魯曼指出,若依循常規行事,川普將遭遇三個問題。一,國會可能反對。二,在國會通
過立法,至少需要舉辦聽證會,那將暴露出川普政府課徵關稅的論點不堪一擊。三,川普
之所以熱愛關稅,是因為他可隨心所欲發布行政命令為之,避開與國會商議的麻煩;若必
須遵行憲法,將粉碎他自詡無所不能的幻想。
因此,川普2.0關稅進入第三回合。克魯曼認為,這一輪關稅或許也會在數月後被判定違
法。既然數據顯示,加徵關稅既未能重振美國製造業,又犯眾怒(美國絕大多數民眾都相
信,關稅已導致美國物價上漲,這也是事實),何不罷休?
克魯曼說,對川普而言,在關稅議題上退縮形同認敗,那是他無法接受的,從他至今仍不
承認2020年總統選舉選輸,即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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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按:「強化海關執法」行政命令全文
https://tinyurl.com/5n8z6f6e
依據美國憲法與法律賦予我作為總統的權力,我特此命定如下:
第一條 目的
海關執法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及經濟至關重要。有效的海關執法能防止非法及危
險貨物進口;確保進口紀錄人(IOR )可以得到正確識別並對應繳稅款負責;並保證遵守
眾多聯邦法律,包括規範強迫勞動、原產地規則、原產地標記、智慧財產權、稅收徵收及
產品安全的法律。
海關改革早已刻不容緩。系統性的效率不彰、漏洞、執法機制不足及過時的程序,為惡意
行為者規避聯邦法律創造了機會。違規行為的例子包括進口商品低報價值、隱瞞關於進口
紀錄人及進口貨物的關鍵資訊,以及透過各種安排與計劃規避支付關稅。這些行為威脅國
家安全,損害外交關係,使國內企業處於不利地位,並傷害美國人民。
美國必須透過全面改革來強化海關執法,包括透過機構行動及立法。此類改革應側重於保
護國家安全、促進合法貿易、確保及時徵收關稅、現代化系統與程序、強化遵從機制、提
高透明度,以及保護美國人民與國內經濟。
第二條 進口紀錄人
(a)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80 天內,國土安全部部長(部長)應依據《美國法典》第
19 篇第 66、1484、1498、1623、1624 和 4320 條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採取措施修訂
符合本命令政策的進口紀錄人資格法規、指引及政策。這些修訂應包括:
(i) 要求進口紀錄人始終維持由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認定為確保遵守美國海關
與貿易法律所必需的最低水平的有形國內資產、保證金或兩者兼具,並提高進口紀錄人的
最低所需保證金涵蓋範圍;
(ii) 要求針對所有依據《美國法典》第 19 篇第 1484 條的正式報關,以及依據《美國
法典》第 19 篇第 1498 條所頒布法規的非正式報關,必須指定並向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
局報告進口紀錄人,且必須提供保證金、足夠的有形國內資產或兩者兼具;以及
(iii) 要求進口紀錄人向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提供額外的數據及識別資訊,包括預期進
口量、成立年份、所有權及實質所有權披露、商業關聯披露、國內資產披露,以及美國海
關及邊境保護局認定必要的任何其他數據。
(b)
(i) 依據《美國法典》第 19 篇第 66、1484、1498、1623、1624 和 4320 條及任何其他
適用法律,部長應立即發布、修訂、修改或撤銷任何相關法規、政策或指引,以禁止外國
進口紀錄人依據《美國法典》第 19 篇第 1498 條所頒布之法規進行非正式報關。
(ii) 對於進口低價值商品的外國進口紀錄人而言,這些非正式報關的禁令是必要的,因
為此類進口紀錄人與美國進口紀錄人所處情況不同。部分原因在於外國個人和公司進口的
低價值商品數量遠高得多,他們較不熟悉美國海關與貿易法律,且因罰款金額與商品價值
相關,其違規時面臨的罰款金額與財務後果較低。美國能夠透過有意義且有效的執法行動
來應對這些挑戰至關重要。美國在試圖對外國進口紀錄人這類外國行為者執行美國海關與
貿易法律時,面臨重大障礙,特別是當其資產、營運及關鍵個人位於海外時。禁止外國進
口紀錄人提交非正式報關可使所有進口紀錄人處於平等地位,並且是基於個別情況平等對
待所有進口紀錄人所必需的,同時也是為了保護美國稅收與國內產業、保護美國消費者、
強化國家安全及維護外交關係。無論如何,我認定在非正式報關環境中平等對待外國與美
國進口紀錄人既不符合國家安全利益也不切實際。
(c)
(i) 依據《美國法典》第 19 篇第 66、1484、1498、1623、1624 和 4320 條及任何其他
適用法律,部長應立即發布、修訂、修改或撤銷任何相關法規、政策或指引,要求依據《
美國法典》第 19 篇第 1484 條進行正式報關時,外國進口紀錄人必須:(1) 不得依賴連
續保證金來滿足報關的保證金要求,除非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在該外國進口紀錄人已證
明稅收將得到充分保護且能確保遵守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執行的法律、法規及指示時允
許;(2) 若經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認定符合資格,須通過該局的海關商貿反恐聯盟(
CTPAT)驗證,或使用經海關商貿反恐聯盟驗證且持有執照的海關經紀人向美國海關及邊
境保護局申報。
(ii) 對於外國進口紀錄人而言,這些額外的正式報關要求是必要的,因為此類進口紀錄
人與美國進口紀錄人所處情況不同。美國在試圖對外國進口紀錄人這類外國行為者執行美
國海關與貿易法律時,面臨重大障礙,特別是當其資產、營運及關鍵個人位於海外時。诸
如「稅收規則」等原則強化了為何美國有必要對外國進口紀錄人施加更嚴格的要求,因為
他們更容易逃避支付應繳稅款及違反美國海關與貿易法律應承擔的其他後果。外國進口紀
錄人可能利用美國海關與貿易法律,並拒絕支付其海關債務,因為他們知道國內海關法律
與法規在國際執法上所帶來的挑戰。由於美國進口紀錄人不存在這些挑戰,因此對外國進
口紀錄人施加額外的正式報關要求可使所有進口紀錄人處於平等地位,並且是基於個別情
況平等對待所有進口紀錄人所必需的,同時也是為了保護美國稅收與國內產業、保護美國
消費者、強化國家安全及維護外交關係。此外,我認定當前的報關條件在實務上導致美國
進口紀錄人相較於外國進口紀錄人受到不平等待遇。無論如何,我認定平等對待外國與美
國進口紀錄人是不切實際的,至少在本文 (b) 小節詳述的方面是如此。
(d)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80 天內,部長應要求所有進口紀錄人與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
局維持「良好地位」,且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應根據進口紀錄人及其關聯方遵守美國海
關與貿易法律法規的歷史、支付所需海關負債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考量因素來定義「良好
地位」。例如,若進口紀錄人被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認定非法進口芬太尼、噻嗪類藥物
或其他非法物質或違禁品(包括用於製造非法物質的前體化學品),則根據適用法律,該
進口紀錄人不得與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保持「良好地位」。未與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
保持「良好地位」的進口紀錄人,不得進口到美國或進行與貨物進口直接相關的其他活動
,包括指定海關經紀人代表他們擔任進口紀錄人。
(e)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80 天內,部長應根據本命令的政策更新進口紀錄人登記冊。
這些更新應包括:移除不活躍的進口紀錄人;確認活躍的進口紀錄人遵守所有適用法規與
披露要求;並根據遵從歷史、執法行動及審計結果等,為進口紀錄人建立基於風險的分級
制度。
(f)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80 天內,部長應為所有尋求進行與貨物進口直接相關活動的
個人與實體(包括外國進口紀錄人、進口紀錄人的關聯方、海關經紀人、保稅貨物保管人
及貨運承攬業者)建立強化的審查程序,包括定期審查。
第三條 進口披露與認證要求
(a) 部長應採取措施,建立符合本命令政策的強化進口披露與認證要求。這些強化要求應
包括:認證符合關鍵供應鏈要求(如《以制裁反制美國對手法案》(公共法第 115-44 號
)、《美國法典》第 18 篇第 545 條,以及由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諮詢相關行政部門
和機構負責人後決定的其他規定);披露特定的外國稅務及全球企業識別碼;並提供關於
進口貨物供應鏈及生產方法的詳細資訊,例如製造商的產品識別碼(如型號或樣式編號)
或關鍵規格(如成分、等級或尺寸)。若未能遵守這些強化要求,部長應執行所有適用的
刑事罰款與民事處罰。
(b)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部長應採取措施,建立一項強制要求,規定必須提交
外國出口商在出口至美國前被要求提交給外國海關管理機構的任何文件或資訊。
第四條 執法與處罰
(a) 部長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採取其認為必要的任何行動,以加強海關法律
、法規及其他強制性規定的執行,包括參與海關商貿反恐聯盟計劃所需的條件。這些行動
應包括:針對違規行為執行對保證金的違約損害賠償請求;限制保稅運輸的使用;增加審
計;以及對例如未能進行盡職調查、一再代表不合規客戶、或未能及時配合美國海關及邊
境保護局的資訊請求的經紀人處以最高處罰。
(b) 部長與司法部長應採取所有適當行動,優先執行與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進口,以及涉
及錯誤分類、低報價值與非法轉運的進口相關的聯邦法律,包括依據《執行與保護法》(
公共法第 114-125 號)進行的調查。
(c)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部長應採取措施,根據本命令的政策修訂所有減免標
準。這些修訂應包括:設定不低於核定處罰 50% 的最低處罰下限,除非存在實質影響國
家安全的特殊情況;設定最低違約損害賠償下限;以及取消對累犯的減免。
第五條 簡化處置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部長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採取行動加快並加
強對不合規進口貨物的扣押與處置。這些行動應包括:減少或消除自願放棄的監管負擔,
增加高風險貨運的保證金要求,授權第三方處置,以及運用《美國法典》第 19 篇第
1612 條的授權。
第六條 透明度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部長應諮詢相關機構負責人,透過採取措施建立符合本命
令政策的各種要求、標準及實務,來提高海關透明度。這些措施應包括:要求定期審查並
酌情終止保密請求;以及發布年度執法透明度報告。本條所制定的每項措施均應符合適用
法律、國家安全以及任何其他關於敏感資訊披露的適用限制。
第七條 相關議題的考量
在做出本命令中的判斷時,我已考量所有相關替代方案(包括限制性較低的替代方案)、
所有合法信賴利益,以及所有其他相關議題與因素,並確定本命令中的行動與政策判斷是
合理的結果。例如,在下令執行本命令第二條 (b) 和 (c) 款所述的具體行動時,我已考
量所有相關替代方案(包括限制性較低的替代方案)、所有合法信賴利益,以及所有其他
相關議題與因素,我確定禁止外國進口紀錄人依據《美國法典》第 19 篇第 1498 條所頒
布之法規進行非正式報關,並提高外國進口紀錄人使用正式報關的要求,是合理的政策判
斷。
第八條 立法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45 天內,部長應諮詢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及任何其他相關機構負
責人,透過貿易與製造業高級顧問向總統提交加強海關執法的立法建議。
第九條 報告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1 年內,部長應透過美國貿易代表、總統經濟政策助理及貿易與製
造業高級顧問,向總統提交一份關於本命令所述事項有效性的報告。
第十條 定義
就本命令而言:
(a) 「美國進口紀錄人」係指:若為個人,為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若為實體,係依
據美國法律組織設立、位於美國、且其控制性實質所有權人始終為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
民;或者,由部長認定,若為實體,其在美國擁有大量不動產。
(b) 「外國進口紀錄人」係指不符合「美國進口紀錄人」定義的進口紀錄人——若為個人
,非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若為實體,非依據美國法律組織設立、不位於美國、其控
制性實質所有權人不始終為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者由部長認定,未在美國擁有大
量不動產。
(c) 就「美國進口紀錄人」與「外國進口紀錄人」的定義而言,部長應就「位於美國」一
詞的含義提供進一步指引,且該指引應優先防止實體企圖利用空殼公司、虛假交易或人為
的公司或組織結構來試圖符合美國進口紀錄人的資格。至少,要「位於美國」,一個實體
必須:
(i) 其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
(ii) 在美國設有進行重要商業活動的實體據點;以及
(iii) 考量公司整體營運的規模與範圍,以及該實體是否為缺乏實質美國業務的外國製造
商的工具,在美國擁有足夠的有形資產。
第十一條 可分割性
若本命令的任何條款,或將任何條款應用於任何個人或情況被認定為無效,則本命令其餘
部分,以及將其條款應用於任何其他個人或情況,不應受到影響。
第十二條 一般條款
(a) 本命令中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機構或其首長的權力;或
(ii)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有關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並須視撥款情況而定。
(c) 本命令無意且不會創造任何一方針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代
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上或衡平上可強制執行的任何實質性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公布費用應由國土安全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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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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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29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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