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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南韓前總統尹錫悅再遭判刑!大選說謊違反選舉法 一審判決出爐 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9653551 聯合報 編譯盧思綸/即時報導 韓聯社報導,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7日就前總統尹錫悅違反選舉法一案宣判,認定他在 2022年總統大選期間發表不實言論,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 法院指出,尹錫悅當時以最大在野黨國民力量黨總統候選人身分參選,並在2022年3月大 選前作出不實陳述,構成違反選舉法。 尹錫悅被控在2022年總統大選期間,就他與夫人金建希是否曾一同會見外號「乾真法師」 的巫俗人士全成培作出不實陳述。他於大選前約2個月、2022年1月17日出席佛教領袖論壇 成立大會並接受訪問時聲稱,自己雖曾經人介紹認識全成培,但從未與妻子一同見過他, 因此遭到起訴。 依南韓選舉法規定,若尹錫悅最終被判處100萬韓元(約台幣2.2萬元)以上罰金或有期徒 刑確定,國民力量黨必須返還先前獲補助的397億韓元(約台幣8億7400萬元)競選費用。 尹錫悅7月9日在大法院因妨礙逮捕、濫用職權妨礙行使審議權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7年 定讞,當時是2024年底緊急戒嚴令風波後,事隔583天大法院首次對尹錫悅作出判決。 按:判決宣讀內容(有實施公開播送,案號:2025高合1753號) 首先,特別檢察官對被告人以兩項事實提起公訴。 公訴事實第一項:被告人於2021年12月14日關勳俱樂部邀請討論會上,針對詢問被告人與 前龍山稅務署長尹宇鎮關係疑雲的提問,發表了「因為是和我一起工作的後輩親哥哥,所 以聽過他傾訴苦衷,但我哪有正式選任律師,他比我更懂律師。而且他弟弟也是現職檢察 官,我根本沒有必要介紹律師,完全沒有這種不當的事情」等發言。此部分稱為「本案律 師相關發言」。對此,特別檢察官指控被告人以當選總統為目的,為使身為候選人的自己 獲得有利條件,散布了「未曾向尹宇鎮介紹律師」等關於自身行為的虛偽事實並起訴。 公訴事實第二項:被告人於2022年1月17日接受記者採訪時的發言。當時針對記者詢問關 於建進法師全聖培的巫俗人幕後疑雲,被告人回答「我沒有見過巫俗人;在《世界日報》 提及的那位,是我們黨內人士說這位非常支持我們而介紹打招呼的,但選舉時本來就會有 各種各樣的人來,所以我當時被介紹說他是僧侶,是的,是佛教徒」;對於記者詢問「是 否曾與配偶金建希一同見過」的提問,回答「那倒沒有」。此部分稱為「本案全聖培相關 發言」。對此,特別檢察官指控被告人以當選總統為目的,發表了「因黨內人士介紹而見 到全聖培」、「未曾與金建希一同見過全聖培」等發言,散布了關於自身行為的虛偽事實 並起訴。 對此公訴事實,被告人及辯護人主張被告人的這些發言不能視為違反客觀事實的虛偽事實 公佈,被告人不具備公職選舉法上虛偽事實公佈罪的構成要件(虛偽性及故意),主張無 罪。 與此相關,為大家說明大法院的相關法理。關於判斷何種表現屬於散布虛偽事實的標準, 大法院提出:公職選舉法第250條第1項虛偽事實公佈罪是為了保障選舉公正的規定,判斷 某種表現是否屬於散布虛偽事實,應以一般選民接觸該表現的通常方式為前提,綜合考慮 該表現的全體宗旨、客觀內容、所用詞彙的通常涵義、文句的連接方式等,以該表現給予 選民(即有選舉權的國民)的全體印象為標準進行判斷。 再者,為了查明某發言是否屬於散布虛偽事實,必須確定該發言的涵義。關於確定涵義的 方法,大法院判示如下:要具體查明某發言是否屬於散布虛偽事實,首先必須確定該發言 的涵義。確定發言涵義時,比起事後精細分析推論各個個別發言之間的關係,更應以發言 當時的情境和發言的全體脈絡為基礎,以一般選民(即有選舉權的國民)如何理解該發言 內容為標準進行檢視。特別是針對特定單一主題相關提問進行的一連串回答發言,若在語 意上沒有特別的主題轉換、自然連接,則應以該連接發言的全體內容給予一般選民國民的 全體印象為標準,來解釋公佈發言的涵義。 對照此法理,首先檢視公訴事實第一項,即關勳俱樂部邀請討論會上的發言。 在關勳俱樂部邀請討論會上進行了本案律師相關發言,需確定本案律師相關發言的涵義, 對此進行檢視。 在關勳俱樂部邀請討論會上,京鄉新聞政治編輯具惠英前提為「被告人曾向尹宇鎮介紹李 南石律師的事實」,詢問被告人過去將對尹宇鎮的偵查視為針對性偵查或報復性偵查的判 斷是否維持至今。 然而,被告人對該提問並非在承認介紹事實後限定說明是否正式選任或參與程度,而是以 「被告人並不在可以介紹律師的位置,只是聽對方傾訴而已,實際上也沒有做出這種行為 」的宗旨,正面否認介紹律師行為本身,進行了積極澄清的回答。 對此被告人主張:在一般的語言生活中,介紹律師被理解為對選任律師給予實質幫助的行 為,因此該發言僅是表明「在選任律師過程中未曾行使過任何影響力」的宗旨。 然而,對照一般選民的通常語言感覺,介紹律師這句話,並不一定要達到該律師正式委任 案件或向偵查機關提出委任狀的階段才成立。向接受偵查的人連結律師,使其能就案件經 過或對應方案尋求建議,即促成案件關係人與律師之間的接觸本身,通常也被評估為介紹 律師。 實際上,被告人自己在2012年與韓相珍記者的通話中,針對讓李南石見尹宇鎮、聽取案件 經過並以律師身分給予建議一事,自己也曾表達「是我幫忙介紹的吧」,這顯示被告人自 己不論是否正式選任,也將這種連結行為本身認知為介紹。 被告人在本案律師相關發言中雖然使用了「正式選任律師」等表現,但緊接著補充了「我 根本沒有必要介紹律師的位置」。 從這整段發言的脈絡來看,這不僅僅止於「沒有讓提出正式委任狀的律師獲選任」的限制 性涵義,而是被理解為「被告人並未做過與尹宇鎮案件相關的介紹或連結律師行為本身」 的宗旨。 此外,被告人在上述說明後接著說:「而且我和尹宇鎮署長因為是親近後輩的親哥哥所以 認識,但完全沒有這種不當的事情。」這部分與前面的「也不是能介紹律師的位置」發言 結合,聽在一般選民國民耳中,自然會理解為被告人在尹宇鎮受賄嫌疑案件中,完全沒有 進行過連結律師或促成其獲得建議等干預行為本身;當一般選民接觸到上述整個回答時, 很難認為會僅將其限定理解為如被告人主張的「雖然被告人有連結尹宇鎮去見李南石,但 並未干預到正式選任律師的程度」。因此,本案律師相關發言從一般選民的角度來看,被 解釋為公佈了「被告人未曾參與和尹宇鎮受賄嫌疑案件相關的連結或介紹李南石律師給尹 烏鎮」的事實。 接下來檢視被告人是否曾向尹宇鎮介紹李南石律師的事實。 2012年與韓相珍記者的通話是距離案發時間最近的發言,被告人當時詳細且具體地說明了 自己指示李南石聯繫尹宇鎮的經過,表示「是我幫忙介紹的吧,我叫李南石發簡訊給他」 。這段發言在時間上接近案發時間,記憶模糊的可能性低,且是承認對自己不利內容的自 白陳述,沒有虛構的誘因,陳述內容細緻具體,採信度極高。 況且當時韓相珍記者的提問方向,是詢問被告人是否與尹宇鎮或向尹宇鎮提供財物的肉品 批發商一起打高爾夫等關係親密,瞄準的是被告人與受賄案件關係人之間的勾結疑雲,並 非指向尹大鎮。在這樣被詢問關於針對自身疑雲的情境下,被告人反而這樣說:「介紹律 師本身又不是壞事,親近的人接受調查,幫他介紹律師也是正常的。我叫李南石去幫忙一 下,結果他們自己選任了朴鎮萬律師。而且就算是我介紹了朴鎮萬,這對我來說也不是什 麼問題。」表達了不僅介紹李南石,就算介紹了實際獲選任的朴鎮萬律師也沒有任何問題 的宗旨,毫無顧忌地陳述。 這是被告人在面對針對自己的攻擊性提問時,自己承認了沒有理由虛構的事實,具有採信 度;在這種狀況下,很難認為被告人為了保護尹大鎮而說出了對自己不利的虛偽發言。 再者,當時韓相珍記者已經提出:「已確認李南石律師在尹宇鎮先生的手機留下『我是經 尹錫悅介紹打電話給您的律師』簡訊。」提出具體簡訊字句詢問被告人。在物證已在記者 手中的情況下,被告人完全有充分機會回答「實際上是尹大鎮拜託李南石,自己只是為了 保護尹大鎮而借出名字而已」,將責任推給尹大鎮。 儘管如此,被告人並未這樣回答,反而詳細說明了自己是以何種經過指示李南石並進行了 介紹。這印證了被告人後來才主張的「為了保護尹大鎮而使用名字」的辯解,至少在這個 時間點並不存在於被告人的認知中。 在2019年檢察總長候選人人事聽證會上,被告人對國會議員的質詢最初雖予以否認表示「 沒有那種事」,但當2012年與韓相珍記者的通話錄音被提出後,便表示「大概確實是那麼 說了吧」,承認了介紹發言本身,僅以李南石實際上未被選任為律師為由,對違法性進行 爭辯。也就是說,直到這個時間點,也沒有否認介紹行為本身。 當時這部分也是巨大爭議,但被告人並並未做出「實際上是尹大鎮介紹的,或是為了保護 正在進行敏感偵查業務的尹大鎮而僅使用自己名字」宗旨的辯解。像這樣,被告人至少兩 次一致承認了曾幫尹宇鎮連結李南石的事實本身。 被告人在指示李南石聯繫之前的2012年5月至7月期間,已經與尹宇鎮直接見面三次,並多 次與尹宇鎮通話。這顯示被告人在李南石與尹宇鎮的接觸中,並非單純作為第三者借出名 字,而是已經與尹宇鎮建立個人親分與信任關係的人物。 根據通話紀錄,在李南石發送簡訊之前的當天上午,被告人與尹宇鎮之間已有三次通話; 發送簡訊後,在尹烏鎮與李南石通話後,緊接著確認到尹宇鎮與被告人有兩次通話。對照 被告人與尹宇鎮已建立的信任關係,這種通話模式印證了被告人的干預並非僅止於異常借 用名字,而是至少直接參與了該過程。 李南石在本法庭陳述:先見了尹大鎮,接受了尹大鎮「去見見哥哥尹宇鎮聽聽狀況」的拜 託,之後見了被告人,當時被告人已經知道尹宇鎮受賄嫌疑案件的內容,現場討論了尹宇 鎮是否會回應李南石的聯繫,並討論了發送簡訊的方法。 雖然李南石之後陳述「當時尹錫悅說了『如果說是我介紹的傳簡訊過去,就會來電話』這 種宗旨的話」,但後來又陳述「並非被告人指示發送,現在記憶中是從尹大鎮那裡拿到電 話號碼,但覺得直接打電話可能不會接,所以李南石自己想是不是應該先發簡訊,大概只 是和被告人尹錫悅一起討論了這件事」。 李南石最終表示當時記憶不確切,但自己提出了判斷標準:「如果聽到尹錫悅說『是我介 紹的人』這種話,簡訊就會放入被告人尹錫悅的名字;如果沒有這種表現,可能就會寫尹 科長。」並陳述作為律師,隨意在簡訊中記載現職檢察官被告人尹錫悅的實名是需要謹慎 的事。然而,實際上李南石發送的簡訊中明載著「聽了尹錫悅科長的話預先發簡訊給您」 ,同時載明了被告人尹錫悅的實名與職銜。依據李南石自己透露的判斷標準,平時會保持 謹慎的李南石,若非先前聽過被告人尹錫悅明確的言語,很難解釋為何會異常地具體載明 被告人尹錫悅的實名與職銜發送簡訊。 綜合實際簡訊文本、李南石的法庭陳述、使用尹大鎮名字本應更自然的狀況下卻使用了被 告人尹錫悅的名字、被告人與尹宇鎮既存的接觸關係及通話紀錄,認定被告人在已知悉尹 烏鎮受賄嫌疑案件的情況下,讓李南石以自己的介紹聯繫尹宇鎮是妥當的。這也與被告人 2012年與韓相珍記者通話中親自說明的內容相符。 對此,被告人辯護人辯解稱:實際上拜託去見尹宇鎮的人是尹大鎮,被告人當時因尹大鎮 擔當敏感偵查業務,擔心干預哥哥案件的事外流引發口舌,才讓李南石代為使用自己的名 字而已,2012年與記者的電話通話也是在這個涵義下說的。 然而,尹大鎮介紹親族親哥哥的律師本身是律師法所允許的事,即便李南石去見尹宇鎮最 初的勸說是尹大鎮的拜託,促成李南石聯繫尹宇鎮並實現實際接觸的直接媒介,依然是被 告人尹錫悅的名字與信任。被告人已多次見過尹宇鎮並通話,知悉尹宇鎮處境,並讓李南 石使用自己的名字聯繫尹宇鎮。這並非單純消極地默許使用名字,而是提供了促成案件關 係人與律師接觸的具體方法。因此,不能僅憑有尹大鎮先前的拜託,就認定被告人的干預 不屬於介紹律師行為。因此,認定被告人針對尹宇鎮受賄嫌疑案件,讓李南石使用自己的 名字聯繫尹宇鎮,從而將李南石律師介紹給尹宇鎮是妥當的。 接下來檢視本案律師相關發言是否屬於公職選舉法第250條第1項的虛偽事實公佈。 本案律師相關發言被解釋為「被告人在尹宇鎮受賄嫌疑中,未曾進行連結或介紹李南石律 師等干預」的涵義。被質疑因與尹宇鎮拘留及其受賄嫌疑案件行使影響力的被告人,是否 向即將接受偵查的尹宇鎮介紹律師,屬於關於被告人與尹宇鎮親分關係等的重要事實,屬 於影響選民對候選人做出公正判斷的情況。 然而,被告人在尹宇鎮受賄嫌疑案件中,讓李南石使用自己的名字聯繫尹宇鎮從而介紹了 李南石,因此被告人在尹宇鎮受賄嫌疑案件相關的此發言,屬於關於候選人行為的虛偽事 實公佈。 被告人在2012年與韓相珍記者的通話、2019年檢察總長候選人人事聽證會上,曾兩度親自 承認連結李南石給尹宇鎮的事實。儘管如此,在距離總統大選約3個月前的2021年12月14 日關勳俱樂部邀請討論會上,卻發表了與此明確相反的否認發言。再者,被告人並非單純 聽聞介紹事實,而是在已與尹宇鎮直接見面三次建立信任關係的情況下,作為對李南石請 託的解法,讓其在簡訊中使用被告人自己的名字與職銜,之後也與尹宇鎮通話。這不是被 動聽聞的事實因錯誤而遺忘的性質,而是被告人自己主導的具體經驗。在被告人顯然清楚 自己先前陳述內容的情況下,發表了不同宗旨的本案相關律師發言,應認定其已認知到該 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因此散布虛偽事實的故意亦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本案律師相關發言被判定屬於公職選舉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的虛偽事 實公佈罪。因此,公訴事實第一項認定有罪。 接著檢視公訴事實第二項,即記者採訪時的發言。 關於公訴事實第二項,同樣需依大法院判例確定本案全聖培相關發言的涵義,首先對此進 行檢視。 被告人在存在與巫俗相關疑雲的情況下,隨著《世界日報》報導出來,在積極澄清作為疑 雲核心全聖培的過程中,進行了本案全聖培相關發言。 特別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公佈關於自己行為虛偽事實的本案全聖培相關發言,由 兩部分組成:第一,選舉過程中未曾從黨內人士處獲悉介紹全聖培並打招呼;第二,未曾 與配偶金建希一同見過全聖培。 當時《世界日報》的報導不僅僅止於全聖培在選舉對策本部以特定職銜活動的事實,而是 全聖培干預被告人的訊息、行程、人事,行使影響力;《世界日報》文章中提及當時擴散 的相關疑雲,是全聖培從被告人擔任檢察總長時期起就干預並促成其下定決心挑戰大權, 被告人在任檢察總長時關於是否參選大選或特定案件的偵查妨礙,也接受了全聖培的建議 等。這歸根究底是關於全聖培與被告人之間在選舉過程之前是否就存在持續的實質親分關 係及提供建議關係等疑雲。 因此,在上開《世界日報》報導後,被告人在本案全聖培相關發言中,一般選民(即國民 )關心的整體焦點,在於被告人是否與已知為巫俗人的全聖培是相識關係、是否曾與配偶 金建希一同見過全聖培一次以上;並非如被告人主張的,焦點在於「被告人雖然原本就認 識全聖培,但是在選舉陣營中透過黨內人士獲介紹全聖培,在獲介紹的該場合選舉陣營中 是否與金建希一同見了全聖培」這種枝節性事實。 關於第一點「從黨內人士處獲介紹全聖培」的部分: 被告人回答:「我在《世界日報》被提及的那位,是我們黨內人士說這位非常支持我們而 打過招呼,但選舉時本來就會有各種各樣的人來,所以我當時被介紹說他是僧侶。」這是 有關與全聖培見面的契機及時間點,對照其文句與發言脈絡,不僅止於單純陳述在選舉過 程中透過誰打招呼的枝節性事實,而是將黨內人士的介紹表現為被告人與全聖培唯一的接 觸點;解釋為與全聖培的關係是在這次選舉過程中透過黨內人士僅此一次、且作為禮貌性 打招呼開始的,在此之前並沒有持續的親分關係。 特別是連結「選舉時本來就會有各種各樣的人來」這部分來看,是將全聖培表現為經常出 入選舉陣營或活動的多數支持者或訪客中的一人,強化了「見面契機並非特別或基於個人 親分,僅不過是選舉期間通常會有的偶然且皮毛性見面」的印象。因此,一般選民國民自 然會理解為被告人與全聖培之間在選舉過程獲介紹之前並沒有親分關係。 關於第二點「未曾與金建希一同見過全聖培」的部分: 當時已經透過《世界日報》報導等,提出了配偶金建希先認識全聖培,之後被告人也以金 建希為媒介與全聖培建立親分的疑雲。 記者詢問「說見了巫俗人時,是和夫人、太太一起見的嗎?」,該提問正是為了確認在不 限定特定時間或地點的情況下,以金建希為媒介與全聖培的親分關係中,配偶金建希是否 在場;一般選民也會理解為這種宗旨的提問。對此被告人回答「我沒有見過巫俗人,被介 紹說是僧侶」,接著對記者再次確認的提問「不是和配偶一起見的嗎?」,回答「那倒沒 有」。這被解釋為未曾與配偶金建希一同見過全聖培的涵義。將其狹隘地解釋為僅限於「 在選舉過程中從黨內人士獲介紹的特定場合,或選舉陣營所在的大樓場所,配偶沒有在場 」,這並不自然,一般選民國民也沒有理由限定縮小理解為僅局限於該特定時間點。 像這樣在對被告人存在全聖培相關疑雲的情況下,被告人的上述澄清足以給予一般選民整 體印象:被告人在選舉過程中才第一次從黨內人士處獲介紹全聖培打招呼而已,至今完全 沒有與配偶金建希一同見過全聖培。一般選民幾乎不可能將本案全聖培相關發言理解為「 無論被告人原本是否認識全聖培,僅指在選舉陣營中從黨內人士獲介紹全聖培、且該地點 在大學大樓內未曾與金建希一同見過全聖培」。 接下來檢視本案全聖培相關發言是否屬於公職選舉法第250쐱項的虛偽事實公佈。 被告人主張本案全聖培相關發言僅屬於關於自己認知的發言,不屬於虛偽事實公佈。特別 檢察官起訴的本案全聖培相關發言,並非指被告人關於「是否將全聖培認知為巫俗人」的 認知,而是斷定被告人自己過去具體行跡存在與否的陳述,即「獲介紹全聖培的經過」與 「是否與配偶一同見面」。這是關於可驗證的客觀事實,是被告人自己過去具體行跡的陳 述,並非止於抽象意見表達或純粹主觀認知的表明。 特別是被告人自2013年12月左右起透過配偶金建希認識全聖培,就自己在檢察體系內的懲 戒及遭降職狀況接受建議;金建希在2016年底尹錫悅派駐特檢時期及2020年與秋美愛衝突 的局勢中,也聽取全聖培的相關言論;被告人自己在本法庭也承認曾與配偶金建希一同前 往全聖培營運的法堂,或在被告人住所見過全聖培的事實。綜合這些情況,認定被告人並 非在選舉過程中才第一次獲介紹全聖培,而是自2013年以前就已認識並持續交流,且該交 流配偶金建希也一同參與。 全聖培營運的一光寺並非一般人通常認為的正式寺廟形態,而是位於單棟住宅2樓,全聖 培是有配偶的人,且並非供奉佛像,而是在供奉自己過世母親像的房間裡向訪客收錢算命 。金建希從李俊秀處獲得介紹全聖培時,是以算命性質為前提的人物,全聖培實際講述的 內容也是論及人物的運勢或關係吉凶,與一般人認為的佛教式建議性質不同。對照這些情 況,將全聖培認定為與通常的佛教僧侶有所區分、以算命方式提供建議性質的人物是妥當 的。 被告人在接受檢察內部懲戒時期曾與配偶金建希一同見過全聖培的事實,是被告人自己在 本法庭承認的,這不是他人的傳聞,而是被告人親身經歷的經驗,發生錯誤的餘地極小。 儘管如此,被告人在本案全聖培相關發言中毫無保留地斷然否認此事實,發言表示「從黨 內人士處才獲介紹全聖培」、「未曾與金建希一同見過」。況且考量到這是在巫俗爭議可 能影響支持率的局勢下進行澄清的發言,認定被告人在發言當時已認知到該內容與客觀事 實不符是妥當的。因此,被告人散布虛偽事實的故意亦予以認定。 像這樣,全聖培既是與通常佛教僧侶有所區分、具算命性質的人物,總統大選候選人是否 與配偶金建希一同與該人物長期維持親分關係並就個人及政治處境接受建議,屬於與候選 人在國政運營中是否可能依賴非正式影響力而非合理判斷直接相關的事項,屬於在候選人 資質、品性、能力等方面影響選民對候選人做出公正判斷的行為。因此,本案全聖培相關 發言屬於公職選舉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的虛偽事實公佈罪。 對此,被告人與辯護人主張:候選人等參加候選人討論會進行提問回答或主張反駁,除非 是不顧討論的主題或脈絡、一味意圖透露虛偽事實而積極表態虛偽事實等特別情況外,不 能依本條文以虛偽事實公佈罪處罰(引用大法院19都13328全員合議庭判決)。主張沒有 認定被告人在積極公佈與客觀事實明確相反虛偽事實意圖下單方面發言的情況,因此不能 以虛偽事實公佈處罰被告人。 然而,上述大法院判決的法理,是關於公職選舉候選人等在候選人討論會討論過程中所做 的發言,前提是候選人討論會與單方面演講等不同,參與機會、發言順序、發言時間等均 已規定,保障候選人間的平衡,且候選人之間透過提問與回答、主張與反駁進行的攻防必 須在有限時間內即興且持續地進行,因此其表達的明確性必然有所局限。 然而,本案律師相關發言發生的關勳俱樂部邀請討論會,名稱雖為討論會,但形式上僅有 被告人一人作為候選人受邀,由新聞人組成的提問團提問、被告人回答;本案全聖培相關 發言發生的記者採訪,根本不屬於以與對方候選人攻防結構為前提的候選人討論會。因此 ,上述大法院判決的法理不能直接適用於本案,故不採納這部分主張。 因此,公訴事實全部認定有罪。 檢視量刑:法律上處斷刑的範圍為有期徒刑1個月至7年6個月。依量刑基準的建議刑範圍 為有期徒刑8個月至3年。 本案各犯罪是在選出大韓民國總統這一國家最高公職者的程序中,有力候選人被告人為了 使自己獲得有利條件,就自己的具體行為公佈了虛偽事實。公職選舉法第250條第1項的虛 偽事實公佈罪,旨在保障選民能拿著關於候選人的正確判斷資料做出正確選擇;而像本案 這樣由候選人本人直接在討論會或採訪等波瀾效果巨大的公開場合公佈虛偽事實的情況, 對選民意思決定造成的影響極大。 本案律師相關發言,是被質疑在尹宇鎮受賄嫌疑案件中行使影響力的被告人,推翻了自己 先前關於與尹宇鎮親分及信任關係程度所承認的陳述,公佈了虛偽事實,這一點罪質不輕 。本案全聖培相關發言,是被告人將自2013年左右起維持親分關係、就自己個人及政治處 境反覆接受建議的人物之間的關係,全面否認得宛如在選舉過程中偶爾獲介紹一般。這是 關於候選人在國政運營中是否可能依賴非正式影響力而非合理判斷的事項,在選民關注度 極高的狀況下公佈了虛偽事實,其罪質非常沉重。 被告人在本案各犯罪發生後實施的第20屆總統選舉中當選。當然,很難斷定選舉結果僅由 本案各犯罪所左右,但足以認定虛偽事實公佈罪旨在保護的法益——選民正確的意思決定 ,因本案各犯罪而遭到了侵害。 綜合考量這些情況以及被告人的年齡、地位、性行、環境、犯罪動機、手段與結果、犯後 狀況等記錄及辯論中顯現的各項量刑條件,判決如下: 主文: 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但自本判決確定日起三年間暫緩執行該刑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即日起七日內向首爾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請提交至首爾中央地 方法院。因被告人目前收監中,亦可向收監設施之長提交上訴狀。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0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A/M.1785136347.A.06B.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9.201 馬來西亞), 07/27/2026 15: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