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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菲日ACSA生效 提升軍演及人道援助能力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8220123.aspx 中央社 記者林行健 馬尼拉專電 菲日「物品勞務相互提供協定」(ACSA)今天生效,進一步強化兩國安全部隊之間的實務 合作、互信及協同行動能力,有助於辦理聯合軍事演習以及人道援助行動。 日本駐菲律賓大使遠藤和也今天在社群平台X發文表示,在菲日ACSA於今天生效之際,兩 國「進一步強化實務合作、相互信任及全面戰略夥伴關係」,促進區域和平、繁榮與穩定 。 菲律賓國防部隨後也發布聲明歡迎ACSA生效,國防部發言人安多隆(Arsenio Andolong) 指出,ACSA有助透過更有效率、協調性的物資及服務提供,強化雙邊行動合作,包括軍事 演習與災難應變。 安多隆表示,這項協議也展現菲日「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實際落實,反映雙方互信,以 及共同追求印太地區自由開放的目標。 今年1月15日,菲律賓外交部長拉薩洛(Maria Theresa Lazaro)與來訪的日本外務大臣 茂木敏充簽署了ACSA。 這項協議進一步完備雙方安全合作的法律與後勤架構,讓菲律賓武裝部隊與日本自衛隊在 舉行聯合軍事演習、訓練及其他合作活動期間,可相互提供糧食、燃料、彈藥補給、運輸 和醫療等方面的支援。 拉薩洛當時表示,ACSA與2025年9月生效的菲日「相互准入協定」(RAA)相輔相成,提升 雙方協同行動及戰備能力;RAA旨在簡化雙方部隊到對方領土參加聯合軍事演習及防務合 作活動的程序。(編輯:陳承功) 附按:協議內容(今年一月簽署的) 日本國政府與菲律賓共和國政府(以下個別稱「締約國政府」,統稱「兩締約國政府」) : 鑒於兩國傳統上的友好關係,並希望通過進一步發展及強化雙邊關係,以促進國際和平與 安全, 憶及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東京簽署的日本國防衛省與菲律賓共和國國防部間關於防 衛合作及交流之備忘錄,以及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在馬尼拉簽署的關於便利日本自衛隊與 菲律賓軍隊間相互准入及合作之日本國政府與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間協定,該等協定均有助 於加強雙邊防衛合作, 理解藉由建立自衛隊與菲律賓軍隊間之架構,以促進及加強防衛合作與交流,並使各自在 後方支援領域相互提供物品或勞務(以下稱「物品或勞務」)方面能更有效地發揮作用,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適用活動 本協定所稱之活動,係指下列各項,且由日本自衛隊及菲律賓軍隊雙方參與者: a. 訓練; b. 外國緊急事態中,為保護或撤離本國國民或適當情況下之其他人員; c. 艦船或航空機對另一方締約國政府領域內設施之訪問; d. 聯絡協調及其他例行活動。 惟,任一締約國政府部隊單獨進行之訓練不在此限。 為前項活動所需之物品或勞務,得依本協定相互提供。 第二條 提供要請 任一締約國政府,為日本自衛隊或菲律賓軍隊實施前條第1項a至e款所列活動所需,得基 於本協定,向他方締約國政府請求提供必要之物品或勞務。 本協定所定提供之物品或勞務,區分如下。關於各區分之物品或勞務,另於構成本協定不 可分割一部分之附表中定之。 第三條 使用限制 本協定所提供物品或勞務之使用,必須符合聯合國憲章。 受領物品或勞務之締約國政府(以下稱「受領締約國政府」),未經提供物品或勞務之締 約國政府(以下稱「提供締約國政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該物品或勞務 移轉予受領締約國政府部隊以外之人。 第四條 結算方式 本協定所定物品或勞務之提供,其結算程序如下: a. 受領締約國政府,應提供提供締約國政府可接受之同種、同等及同量之物品,或同等 價值之勞務來進行結算。結算方式由兩締約國政府另行協議之。 b. 惟,受領締約國政府亦得選擇以下方式: i. 對於提供之物品,以提供締約國政府指定之貨幣償還,或返還提供締約國政府可接受 之狀態及方法之同種、同等及同量物品。但不影響第ii款之適用。 ii. 對於提供之勞務,以提供締約國政府指定之貨幣償還。 第五條 程序協定 本協定所定物品或勞務之相互提供,其要請、提供、受領及結算之詳細程序,應由兩締約 國政府權責當局另以程序協定定之。該程序協定應隸屬於本協定,並依本協定之條件實施 。 本協定不適用於菲律賓軍隊作為聯合國軍隊之一部所實施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 協商 有關本協定及程序協定之解釋或適用之任何事項,應僅透過兩締約國政府間之協商解決。 第七條 生效、效期及終止 本協定應經兩締約國政府依其國內程序批准,並於相互通知已完成該等程序之日後第三十 日生效。本協定效期為十年,其後自動逐次延長十年,除非任一締約國政府於各十年效期 屆滿前至少六個月,以書面經由外交途徑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之意願。 本協定之修訂,應經兩締約國政府依其國內程序批准,並於雙方同意之日生效。 任一締約國政府得隨時以書面經由外交途徑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之終止,不影響 終止前已依本協定進行之物品或勞務相互提供,關於該等提供,第三條至第五條及前條第 3項之規定仍繼續有效。 第八條 簽署 本協定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在馬尼拉簽訂,英文正本兩份。 為此,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合法授權,簽署本協定。 附表: 本協定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各區分,其涵蓋之物品或勞務定義如下: 食料:包含食料、膳食之提供、烹調器具及此類相關物品。 水:包含水、給水、給水所需用具及此類相關物品。 宿泊:包含住宿設施及衛浴設備之利用、寢具類及此類相關物品。 輸送:包含人員或物資之運輸、運輸用資材及此類相關物品(含空運)。 燃料、油脂及潤滑油:包含燃料、油脂及潤滑油,以及加油、給油所需用具及此類相關物 品。 被服:包含被服、被服修補及此類相關物品。 通信業務:包含通信設備之利用、通信業務、通信機器及此類相關物品。 衛生業務:包含診療、衛生器具及此類相關物品。 基地活動支援:包含廢棄物之收集與處理、洗滌、供電、環境支援、建設、消毒器具及消 毒,以及此類相關物品(含伴隨基地活動支援之建設)。 保管業務:包含倉庫或冷藏儲藏室之臨時保管及此類相關物品。 設施之利用:包含建築物、設施及土地之暫時利用及此類相關物品。 訓練業務:包含指導員之派遣、教育訓練用資材、訓練用消耗品及此類相關物品。 零件、構成品:包含軍用航空器、軍用車輛及軍用船舶之零件或構成品及此類相關物品。 修理及整備業務:包含修理及整備、修理及整備用機器及此類相關物品(含校準業務)。 空港、港灣業務:包含航空器起降及船舶進出港之支援、裝卸作業及此類相關物品。 彈藥:包含彈藥之提供。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8.15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A/M.1787394156.A.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