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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沒有解釋前文所提出之大量「巧合」是如何產生, 且此「巧合」之名稱建立乃因前次申訴時你提出之可能性而生, 對帳號部而言,不認為僅僅是巧合而已。 2、申訴原則以一次為限,已於前文宣告全案終結。 申訴並非當事人主張自己無違規事由, 一再申訴至翻案為止之管道。 本案已依紀錄重新檢視,並予以結案, 不得再提出申訴。 ※ 引述《Saminoya (蝦米)》之銘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訴 :本人對於帳號部所提出之調查結果有不同之意見,在此提出申訴。 : 申請案篇號:#1LlpRctn : 結案篇號:#1Ly6iRhk : 申訴事由:無法接受判決 : 申請人:saminoya : (需為當事人親自申請) : ╰═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如下↓↓↓═══════════════════════╯ : : 申訴人 Saminoya 自帳號註冊起, : : 即有多次與 TinyMaster 自同一位址、相距未滿一分鐘之時間距離登入; : "相距未滿一分鐘之時間距離登入" : : 再次查詢系統紀錄後, : : 確認上述情形發生時 Saminoya、TinyMaster 所登入之位址並無他人帳號登入, : : 且儘管位址多有變化,上述情形仍持續發生。 : "無他人帳號登入" : : 若是上開帳號如申訴人主張,為使用公用網路所造成自同位址登入之紀錄, : : 則上述情形之發生率不應如此之高 : "不應" : 上面三個被標注的地方請問有哪理是有實質證據證明兩個人為同一人持有? : 還是說 你們只是用自己的想法去推斷 : 而沒有實質證據證明兩個人是同一個人持有? : 所以這個判決是看到黑影就開槍嗎? : 如果說你們的想法就是一切 OK 無話可說 : 但也就代表你們沒有任何能力可以真的證明 : 到目前為止被申請的人是否真的是同一人持有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E6553. -- 如果我們的頭腦非常簡單,簡單到我們可以理解它, 那麼,我們就會變得非常愚笨,愚笨到我們無法理解我們的頭腦。 《The Solitaire Myster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7.93.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D_Multi/M.1441848929.A.D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