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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執行上是案件當事人曾使用過跳板即不接受申訴; 法規部份會再修正用字。 ※ 引述《AskWhat (問沙小......朋友)》之銘言: : 有關規定如下: : 五、多重帳號案之申訴 : 3.經帳號部判定,以代理伺服器或跳板等不明來源的使用者申訴,一 : 概不受理。 : ============================================================== : 該規定係指 不受理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來申訴? : 還是 不受理曾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來申訴? : 若以 #1TCrnCEi (ID_Multi) 等相關判例來看,只要曾經使用過代理伺 : 服器或跳板的使用者,就永遠喪失了在帳號部的申訴權利了。 : 帳號部原本並無禁止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的使用者來申訴, : 而新增這規定是希望使用者以 可明來源 來申訴? : 還是單純想要懲罰使用來源不明的使用者? : 如果是希望使用者以 可明來源 來申訴,應該要求使用者更換IP,改用 : 非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的IP再來申訴; : 相反若是懲罰使用來源不明的使用者,個人建議不能溯及既往,規定之 : 前使用過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仍可以申訴,且修改 五-3 規定,改 : 成『經帳號部判定,只要使用過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等不明來源的使 : 用者,即喪失申訴權利。』; : 個人認為這樣的規定應該是希望使用者以負責的態度,用 可明來源 來 : 申訴,只要原先使用代理伺服器或跳板的使用者,現出真身,就可以申 : 訴,但依法論法,現行規定看起來是禁止使用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來 : 申訴,而非使用過 代理伺服器 或 跳板 就喪失申訴權利,如果沒有修 : 改規定,#1TCrnCEi (ID_Multi) 判例似乎於規不合。 -- 帳號站長 disFabulou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7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D_Multi/M.1564219609.A.8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