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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向來禁止帳號共用, 使用者條款中即有明定。 共用帳號禁止條例僅為依據條款內容訂定細節。 使用者必然曾經同意條款內容, 如今卻翻臉不認帳。 即便申訴人所言屬實, 即本案為家人口述後由申訴人打字輸入, 申訴人亦應已知本站規定, 並於輸入時避免使用引人誤會之用字。 既然申訴人對可能引起誤會不以為意, 帳號部便依常人對原文中首句「借老公帳號發文抒發」、 及文中提及申訴人時使用第三人稱等行為, 判定帳號共用。 至於彈性, 是預防實際需要時使用。 何時會用得上, 我們不清楚。 但絕非申訴人說用就用。 通知部分, 規定中本未對帳號部自行發覺之違規行為並裁決規範。 帳號部作法並無不妥。 申訴人明知其做法違規都執意為之, 甚至於遭判決後意圖指導帳號部對本案重新判決, 明顯無意遵守、尊重本站規定。 但現在卻來質疑規定內容? 請申訴人加強學習如何對自己的言行負起責任。 ※ 引述《Leather (給點空間好嗎?)》之銘言: : 一、共用帳號禁止條例 : 抱歉忽略最後一句話,因私自認定本帳號行為並未有前段兩行無法定義的行為 : 是我不對 : 未列舉事項由帳號部裁定是否屬積極行為 : 您說的認定應砍除行為應屬共用帳號之定義,若您說的屬真 : 那其實整段話都是廢話,因為只要共用就是砍,只要涉及共用就是積極行為 : 那按照這邏輯,您後述的彈性做法又適用在何處? : 本案若是妻子口述我打字使用妻子口吻發文,是否違反規定? : 規定並沒有說不可使用第三人旁人口吻發文,IP也證實是我本人住家使用登入 : 二、本案不適用告發檢舉流程 : 頂多只能算檢舉人告發人與審核判斷者是同一人 : 基本的告知與接受解釋的流程應該還是要有吧? : 否則若誤判又沒被當事人發現,如何解釋與討論? : 申請人:Leather : ※ 引述《disFabulous ( )》之銘言: : : 一、共用帳號禁止條例中,申訴人引用之段落,完整內容為: : : 共用帳號積極行為包括擔任公共職務、破壞看板秩序、不當更 : : 動帳號數值(登入次數、有效文章數、批踢踢幣持有數量)等; : :   未列舉之事項由帳號部裁定是否屬積極行為。 : : 申訴人雖刻意略去末行,但帳號部並未遺忘規定之內容。 : : 帳號部目前認定應砍除之行為為: : : 只要帳號經原註冊者外之第二人登入或以任何方式使用, : : 即便僅為瀏覽文章, : : 一律予以砍除。 : : 規定中雖有「停權」之處分選項, : : 然該處分乃供帳號部執法時有所彈性所附, : : 非留由違規使用者指定處分所用。 : : 二、申訴人引用之信件通知流程為違規事由經板務、組務呈案時適用。 : : 本案由帳號部人員自行發覺, : : 故無此流程, : : 而帳號部站長逕行判決。 -- 帳號站長 disFabulou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2.18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D_Multi/M.1581038716.A.0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