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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剛剛才發現。 原判決為 Jan 30 09:52:20 2020 發布, 申訴期為七日, 即申訴期於 Feb 6 09:52:20 2020 即截止。 而申訴文之發布時間為 Feb 6 18:44:44 2020, 已超過申訴期。 依此事實,申訴不予受理。 處分逕行執行。 ※ 引述《disFabulous ( )》之銘言: : 本站向來禁止帳號共用, : 使用者條款中即有明定。 : 共用帳號禁止條例僅為依據條款內容訂定細節。 : 使用者必然曾經同意條款內容, : 如今卻翻臉不認帳。 : 即便申訴人所言屬實, : 即本案為家人口述後由申訴人打字輸入, : 申訴人亦應已知本站規定, : 並於輸入時避免使用引人誤會之用字。 : 既然申訴人對可能引起誤會不以為意, : 帳號部便依常人對原文中首句「借老公帳號發文抒發」、 : 及文中提及申訴人時使用第三人稱等行為, : 判定帳號共用。 : 至於彈性, : 是預防實際需要時使用。 : 何時會用得上, : 我們不清楚。 : 但絕非申訴人說用就用。 : 通知部分, : 規定中本未對帳號部自行發覺之違規行為並裁決規範。 : 帳號部作法並無不妥。 : 申訴人明知其做法違規都執意為之, : 甚至於遭判決後意圖指導帳號部對本案重新判決, : 明顯無意遵守、尊重本站規定。 : 但現在卻來質疑規定內容? : 請申訴人加強學習如何對自己的言行負起責任。 : ※ 引述《Leather (給點空間好嗎?)》之銘言: : : 一、共用帳號禁止條例 : : 抱歉忽略最後一句話,因私自認定本帳號行為並未有前段兩行無法定義的行為 : : 是我不對 : : 未列舉事項由帳號部裁定是否屬積極行為 : : 您說的認定應砍除行為應屬共用帳號之定義,若您說的屬真 : : 那其實整段話都是廢話,因為只要共用就是砍,只要涉及共用就是積極行為 : : 那按照這邏輯,您後述的彈性做法又適用在何處? : : 本案若是妻子口述我打字使用妻子口吻發文,是否違反規定? : : 規定並沒有說不可使用第三人旁人口吻發文,IP也證實是我本人住家使用登入 : : 二、本案不適用告發檢舉流程 : : 頂多只能算檢舉人告發人與審核判斷者是同一人 : : 基本的告知與接受解釋的流程應該還是要有吧? : : 否則若誤判又沒被當事人發現,如何解釋與討論? : : 申請人:Leather -- 帳號站長 disFabulou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2.18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D_Multi/M.1581039278.A.1CB.html ※ 編輯: disFabulous (203.72.182.30 臺灣), 02/07/2020 09:3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