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 nl19870704 popik908 向本部解釋資料狀況時
坦承原資料未依規定確實填寫。
依蓄意偽造註冊資料之往例處分,
停權一年。
註:本案不接受申訴;停權期滿應自行至本板申請解除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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