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hris (cruising Panama Canal)
看板Immigration
標題Re: [問題] 請教綠卡通過的機會 (文長)
時間Fri Aug 28 15:33:18 2015
※ 引述《cchris (cruising Panama Canal)》之銘言:
: ※ 引述《immigrantUS (anxious)》之銘言:
: : 長期拜讀移民版簽證版的文章, 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可以指點迷津
: : (或是麻煩推薦移民顧問)
: : 我本身是綠卡持有人, 2007 Aug 拿到, 當時是 F2B ( 我雖在台灣2003年已辦結婚儀式
: : 但並沒有在台灣登記, 所以仍當成是未婚狀態)
: 依照2008/5之前的民法,婚姻以儀式為準。有儀式就是合法婚姻,有無登記並不重要
: 所以你的這句話是有巨大的可議空間的。依照民法,你當時是已婚狀態,不是未婚
: 所以你的綠卡其實是有問題的,嚴格來說應該要失去F2B的資格
我再補充一點
其實你當年的做法,已經違反了美國法律,算是immigration fraud
而且證據確鑿. (你把這份當年的結婚證書拿去登記,留下了證據)
為何這麼說? 因為台灣當時是儀式婚
只要有儀式,就是合法的婚姻。根本不需要登記
婚姻完全由儀式決定,而不是由登記來決定
有登記不代表婚姻是真正有效的,要有儀式才算。
法律條文是說:有登記者推定有儀式。但如果證明沒儀式,這個婚姻就無效
所以以前有很多判例,就是當年結婚時沒有儀式但有登記,已婚多年後一方發生外遇
他就舉證說當年根本沒有進行儀式,所以婚姻就被判無效。所以並不算是外遇
同理,你當年有儀式,也有很多證人看到了。所以依照法律,你是貨真價實的已婚
根本不需要登記來證明已婚
既然依照台灣法律你是已婚身份(完全沒有半點模糊空間,法律白紙黑字說的)
而你在辦美國移民簽證的時候,必須要填婚姻狀態,而且填表時宣告是真實無妄的
你當時顯然是填「未婚」,才辦得到F2B綠卡
這就是一個無庸置疑的說謊,明明是已婚身份,卻故意隱瞞,欺騙美國政府
不當的取得綠卡,這是一個經典的移民詐欺行為
如果被發現,移民法官會撤銷你的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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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lyjohn: 推chris大 原po這樣情況真的很麻煩 放棄綠卡或許是條簡 08/31 10:27
→ flyjohn: 單一點的路 08/31 10:27
→ flyjohn: 不過我很好奇原po說怕戶籍謄本結婚日期不一樣 英文戶籍 08/31 10:28
→ flyjohn: 謄本(出生證明) 不是只有配偶欄嗎?為什麼會有結婚日期? 08/31 10:30
→ cchris: 配偶欄沒有,但記事欄(notes)就會清楚列出結婚日期,跑不掉 08/31 11:56
→ Fantast: 我之前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其實是沒有列記事的 08/31 13:36
→ Fantast: 後來還是另外又申請一份, 特別要求要加記事欄 08/31 13:37
→ cchris: 我之前看到的,都是自動加上記事欄;不同縣/市可能有差異 08/31 14:23
→ cchris: 不同年代,也可能有差異 08/31 14:23
推 hvincent: 記事欄有無是申請項目不同,有則是申請戶籍謄本詳記。 09/09 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