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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hris (cruising Panama Canal)》之銘言: : ※ 引述《immigrantUS (anxious)》之銘言: : : 長期拜讀移民版簽證版的文章, 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可以指點迷津 : : (或是麻煩推薦移民顧問) : : 我本身是綠卡持有人, 2007 Aug 拿到, 當時是 F2B ( 我雖在台灣2003年已辦結婚儀式 : : 但並沒有在台灣登記, 所以仍當成是未婚狀態) : 依照2008/5之前的民法,婚姻以儀式為準。有儀式就是合法婚姻,有無登記並不重要 : 所以你的這句話是有巨大的可議空間的。依照民法,你當時是已婚狀態,不是未婚 : 所以你的綠卡其實是有問題的,嚴格來說應該要失去F2B的資格 我再補充一點 其實你當年的做法,已經違反了美國法律,算是immigration fraud 而且證據確鑿. (你把這份當年的結婚證書拿去登記,留下了證據) 為何這麼說? 因為台灣當時是儀式婚 只要有儀式,就是合法的婚姻。根本不需要登記 婚姻完全由儀式決定,而不是由登記來決定 有登記不代表婚姻是真正有效的,要有儀式才算。 法律條文是說:有登記者推定有儀式。但如果證明沒儀式,這個婚姻就無效 所以以前有很多判例,就是當年結婚時沒有儀式但有登記,已婚多年後一方發生外遇 他就舉證說當年根本沒有進行儀式,所以婚姻就被判無效。所以並不算是外遇 同理,你當年有儀式,也有很多證人看到了。所以依照法律,你是貨真價實的已婚 根本不需要登記來證明已婚 既然依照台灣法律你是已婚身份(完全沒有半點模糊空間,法律白紙黑字說的) 而你在辦美國移民簽證的時候,必須要填婚姻狀態,而且填表時宣告是真實無妄的 你當時顯然是填「未婚」,才辦得到F2B綠卡 這就是一個無庸置疑的說謊,明明是已婚身份,卻故意隱瞞,欺騙美國政府 不當的取得綠卡,這是一個經典的移民詐欺行為 如果被發現,移民法官會撤銷你的綠卡 -- 我的旅遊部落格: http://chengyun-travel.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2.10.233.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40747201.A.3C2.html
flyjohn: 推chris大 原po這樣情況真的很麻煩 放棄綠卡或許是條簡 08/31 10:27
flyjohn: 單一點的路 08/31 10:27
flyjohn: 不過我很好奇原po說怕戶籍謄本結婚日期不一樣 英文戶籍 08/31 10:28
flyjohn: 謄本(出生證明) 不是只有配偶欄嗎?為什麼會有結婚日期? 08/31 10:30
cchris: 配偶欄沒有,但記事欄(notes)就會清楚列出結婚日期,跑不掉 08/31 11:56
Fantast: 我之前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其實是沒有列記事的 08/31 13:36
Fantast: 後來還是另外又申請一份, 特別要求要加記事欄 08/31 13:37
cchris: 我之前看到的,都是自動加上記事欄;不同縣/市可能有差異 08/31 14:23
cchris: 不同年代,也可能有差異 08/31 14:23
hvincent: 記事欄有無是申請項目不同,有則是申請戶籍謄本詳記。 09/09 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