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持f1入境美國,
目前我是持OPT身份留在美國,跟男朋友預計明年結婚。
但是在12月和明年1月我都有短期旅行/工作計畫得離開美國。
預計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回到美國,2016 年 1 月 29 日結婚,
然後在 2016 年 3 月遞件。
但又在網路上面看到所謂的 30/60/90 規定。
那在跟律師和有辦過綠卡經驗的朋友討論的時候,對 "entry" 的理解定義不同,
所以上來問問不知道有沒有版友有類似的經驗?這樣的時程會不會有問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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