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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持f1入境美國, 目前我是持OPT身份留在美國,跟男朋友預計明年結婚。 但是在12月和明年1月我都有短期旅行/工作計畫得離開美國。 預計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回到美國,2016 年 1 月 29 日結婚, 然後在 2016 年 3 月遞件。 但又在網路上面看到所謂的 30/60/90 規定。 那在跟律師和有辦過綠卡經驗的朋友討論的時候,對 "entry" 的理解定義不同, 所以上來問問不知道有沒有版友有類似的經驗?這樣的時程會不會有問題?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1.212.68.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48048068.A.95C.html ※ 編輯: jojojo (71.212.68.176), 11/21/2015 03: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