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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I-20是到2015,12,31。 但是我畢業的時間是2015,12,18,因此當我申請OPT時候, 我要先把我的I-20延長,而這份I-20的期限是2015,12,21~2016,12,20。 由於我送出I-485的時間是2016,01,26,我覺得我還在grace period, 所以我就沒有把最後一份I-20附上(也不知道當初為什麼就少付了一份),@@ 因此我就收到了RFE了。 我是不是只要把我所有的I-20都附上,再加上我的I94表寄回去, 證明我的合法居留就可以了? 此外,我剛剛看了我的I-94,他的Admit Until Date是寫UNKNOWN,這樣是對的嗎? 不知道像我這種狀況,會不會影響我的EAD/AP? 謝謝大家的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9.19.6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58914349.A.7AC.html
cchris: 是,對,不會 03/26 01:08
allenmaddux: 謝謝版主! 03/26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