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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wl (NAI)》之銘言: : 我於2月返回台灣欲安排手術切除甲狀腺 : 但才抵台三天 律師通知我先生的I-140已過 : 希望我回美國一起申請I-485 : 律師說我若回美國一起申請 不到三個月即可拿到綠卡 : 若在台灣申請I-485 則要等上一年 在台灣是申請I-824 follow to join,進行CP流程,有可能半年到一年 : 考慮到之後可能有長達一年要與先生分開 : 最後選擇回美一起申請I-485與EAD/AP : 沒想到回美國後律師才說我以F2入境 : 必須多等兩個月 所以我的I-485與AP是4/26 才寄出的 補充說明一下。 這個看法是有爭議的 國務院的guidance 9 FAM 40.63 N4.7-1是針對4種情形 此例F2入境後送I-485不應該被視為這四種情形 事實上有板友曾經以F2的身份辦EB2移民,以主申請人的身份AOS (I-485) 而且還在用F2重入境之後因自己的PERM已通過,就在入境幾天內送出I-485 後來也輕鬆通過 他的配偶(F1)則是以附屬的身份也送I-485,也輕鬆通過 此例你的配偶(F1)以主申請人的身份AOS,也快速通過 板上也有許多的F1/F2/J1/J2身份人士順利的AOS拿到綠卡 沒有任何一個案例被刁難 再再的說明F/J身份絕對可以辦AOS 這些反例,多次的破斥了「F/J身份不能辦綠卡、不能有移民意圖」的誤解 有這些誤解的人,是沒見過世面的公司/HR/律師/申請人,對規定不求甚解的結果 正確的說法是: 申請F/J簽證的時候,不能有移民意圖,否則拿不到簽證。 拿到簽證、取得身份之後,可以改變意圖 I-485的說明書允許絕大多數身份(包括F/J)的人申請, 而且沒有規定要入境滿30/60天才能送件 60天的規定只是個guidance,不是法律。而且是明確的以四種方式違反身份時才適用 入境後馬上和公民結婚辦身份,才是這四種狀況之一 -- 我的旅遊部落格: http://chengyun-travel.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8.140.1.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63703305.A.A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