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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現在在美國執業的家暴社工 跟原Po分享一下自己的經驗 不過每個人的情況多少都有點不同 我也不是法律相關專業 所以請當參考就好 想要確切的資訊最好還是請問專業的移民律師喔! -------------------------------------------------- 原po的朋友當初是因為結婚才申請到臨時綠卡 轉10年綠卡的時候另一半沒有參與的情況下 通常會被移民局接受的理由有兩個 一個是已經離婚 另一個就是家暴受害人的VAWA (當然前提是要先證明婚姻本身的真實性拉) 根據原po分享的內容 朋友的狀況主要是精神及語言的虐待 沒有涉及肢體的部分 而且沒有報警 缺乏警方的報告 我假定朋友應該也沒有去申請禁制令 可能也沒有法院的stay away或是no contact order 雖然有社工跟心理醫生的信 不過老實講我不確定這樣是否有符合移民局的家暴要件 如果有其他人願意分享你的看法也請讓我參考一下 原po內也有提到朋友已經在進行離婚的動作 如果來的及在提交文件前把離婚辦好 我覺得說不定走離婚這個選項還比較簡單 在離婚final後的90天或120天後可以拿到一份離婚證明 在提交申請正式綠卡文件的時候記得把這個離婚證明附上即可 如果是走訴訟離婚 目前已經在程序內但還沒有完成離婚的 可以考慮在申請10年綠卡時附上法院證明正在進行離婚的文件 同時提供下次出庭的時間 移民局也有可能會多給一年的延長時間 在一年內完成離婚再補交文件即可 ----------------------------------------------- 再重複一次 以上都是我的經驗及看法 不保證是否有謬誤之處 建議還是在申請前請問專業的移民律師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0.157.226.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69848018.A.11C.html
SkiCule: 推 07/31 09:24
wmja4387: 推 08/01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