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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與我是2015年十月初拿到的綠卡。 老婆打算2017年三月初帶小孩(公民)回台五個月,七月底返回美國。 如果老婆在2017年十一月底又帶小孩回台五個月,2018年四月底返回美國, 這樣是否依然可以在2020年十月申請公民? 我下載了M-480稍微看了一下, 覺得這樣的回台時程應該不至於對2020年十月申請公民造成影嚮, 請問有什麼我沒有想到的風險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4.6.18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80806931.A.5B1.html
cchris: OK 12/04 23:42
RockLee: 感謝板主回覆 :) 12/05 05:30
fallforward: 離境少於180天都不會有問題 12/06 22:26
jason770301: 若一次只待美國兩週,每次回台都待五個半月(沒超過18 12/07 04:20
jason770301: 0天)這樣兩年後你就會被海關找麻煩了 12/07 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