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ktaiwan: Seihoon v. Levy (1976) 01/03 17:45
這不是1980年就有的判例
那為什麼很多移民律師網站
建議入境美國必須60天之後才結婚
否則會有移民詐欺的可能
會不會這個判決很少人知道
甚至面談官也不清楚 如果不小心被拒
需要打官司援引這個判例
很多移民律師的解答很多case
入境美國後七天就有結婚意圖
綠卡就被拒了....
※ 編輯: bmp212 (114.43.160.221), 01/04/2017 07:00:37
→ cchris: 律師可以"建議"任何事情;也有很多律師網站清楚的說明此例 01/04 08:03
→ cchris: 有些是建議60天才遞件,而非60天才結婚;總之有多種不同建議 01/04 08:04
→ dunchee: 有這判例不等於黑紙白字的法規條文。30-60-90只是個"民間 01/04 23:24
→ dunchee: 說法",這就好像在說「穿著整齊比較不容易被刁難」--只是 01/04 23:24
→ dunchee: 個大概的說法,這無法保證某人一定不會被刁難,也無法保 01/04 23:25
→ dunchee: 移民官員一定不刁難。 01/04 23:25
→ dunchee: 的意義只是他朋友若願意進一步去打官司,那麼打贏官司的 01/04 23:25
→ dunchee: 勝算可能較高,如此而已。移民官/處理文件的官員不會因為 01/04 23:25
→ dunchee: 那判例就「絕對不碰」這類人 01/04 23:25
→ dunchee: 若有"失敗"的人願意出面講經驗的話,那麼至少可以平衡一 01/04 23:27
→ dunchee: 下 (The New York Times的移民專欄有登過這類"失敗"文章) 01/04 23:27
→ dunchee: 總之你怕/擔心的話就按照標準程序來走。是等了一陣子,至 01/04 23:31
→ dunchee: 少他的美籍老公不用工作家庭兩邊跑,除了工作還得忙著安 01/04 23:31
→ dunchee: 置家人小孩(上中小學) 01/04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