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本身綠卡持有者,最近在準備幫配偶遞出130,對於會走AOS 還是CP有些疑問。
1. USCIS怎麼判定走AOS流程還是CP流程?
2. 承1,是由I-130, line 22判定嗎?
3. 配偶目前持F1簽證在美國讀書,line 22的兩項是否都要填寫?(美國城市以及台灣)
4. 承3,若不確定配偶是否能維持學生身份待在美國直到排期排到(假設找不到工作不能
用opt展延一年),那是否可以直接假設無法,走CP流程較簡單?
5. 承4,是否可以走CP流程,但發現排期排到而F1身份仍然有效時,馬上遞出485?也就
是說,line 22上仍填寫國外城市而已,但若排到時還在美國,就直接遞出485
6. 對於綠卡幫配偶申請綠卡,CP 相對於 AOS有什麼明顯壞處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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