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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zo1145 (刺蝟)》之銘言: : (已爬文) : 知道ESTA觀光簽是可以讓配偶直接在美國轉換身份 請問, 如果用esta 進去美國, 之後結婚辦理境內身分轉換 那準備的資料(ex英文戶籍謄本、良民証) 1.可以在過去美國之前,我在台灣都先申請好嗎? 2.還是要等到去美國後請家人再代為申請比較好? 因為看版上有人建議作法2,但也有人用作法1也是一樣通過綠卡申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207.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91877580.A.A88.html
cchris: 皆可;這些文件沒有效期,十年前申請的都行 04/11 10:43
再請問,先在台灣申請的話, 這些資料上面的申請日期如果早於esta入境後登記結婚的時間, 會被拿來檢視當初用esta入境確有移民傾向嗎? ※ 編輯: zion1981 (61.231.207.134), 04/11/2017 11:12:19
cchris: 不會;一句老話:若用十年前申請的戶籍謄本,代表當時想移民? 04/11 11:54
cchris: 而且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不需要被檢視入境意圖 04/11 11:54
zion1981: 感謝cchris大的回覆! 04/11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