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zeratul (francophone)
看板Immigration
標題[問題] Petitioner須居住在美國的定義
時間Fri Apr 28 23:20:53 2017
目前關於母親F4的案子,總算跌跌撞撞要到了Packet 3跟Invoice ID
(很可能是寄丟了)
想請教版友,就是好像有規定Petitioner必須居住在美國。
但母親的弟弟(本案的Petitioner)目前長期不在美國居住,且經濟狀況不好,
有8年無報稅記錄。(我們有另外請哥哥當Joint Sponsor)
我們可以安排他在面試前回去美國住。但是有沒有具體要做到什麼程度,
才能被認可是"居住在美國"呢?以及可能至少要待多久?
因為弟弟實際上目前不想久待美國。
感謝版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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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zeratul: 問到一個顧問回應是:大使館想看的是此人意圖居住在美國 04/28 23:22
→ dzeratul: 意圖居住在美國的人在美國會有房產或租約,有車子和銀 04/28 23:22
→ dzeratul: 行帳戶,有工作或生意投資等等,與居住時間無太大關連 04/28 23:23
→ dzeratul: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04/28 23:23
→ cchris: 你有另一個美國公民舅舅?你怎麼知道當初是哪個舅舅遞件的? 04/29 07:23
→ dzeratul: 對,我有2個美國公民舅舅。後來寫信問AIT告知case no# 05/12 09:35
→ dzeratul: 他們核對applicant後,會告知當初的petitioner 05/12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