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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關於母親F4的案子,總算跌跌撞撞要到了Packet 3跟Invoice ID (很可能是寄丟了) 想請教版友,就是好像有規定Petitioner必須居住在美國。 但母親的弟弟(本案的Petitioner)目前長期不在美國居住,且經濟狀況不好, 有8年無報稅記錄。(我們有另外請哥哥當Joint Sponsor) 我們可以安排他在面試前回去美國住。但是有沒有具體要做到什麼程度, 才能被認可是"居住在美國"呢?以及可能至少要待多久? 因為弟弟實際上目前不想久待美國。 感謝版友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35.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93392858.A.733.html
dzeratul: 問到一個顧問回應是:大使館想看的是此人意圖居住在美國 04/28 23:22
dzeratul: 意圖居住在美國的人在美國會有房產或租約,有車子和銀 04/28 23:22
dzeratul: 行帳戶,有工作或生意投資等等,與居住時間無太大關連 04/28 23:23
dzeratul: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04/28 23:23
cchris: 你有另一個美國公民舅舅?你怎麼知道當初是哪個舅舅遞件的? 04/29 07:23
dzeratul: 對,我有2個美國公民舅舅。後來寫信問AIT告知case no# 05/12 09:35
dzeratul: 他們核對applicant後,會告知當初的petitioner 05/12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