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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美國公民A (無台灣國籍) 2014年至今,以工作申請在台居留證,在台灣工作 2017年初回到美國設立自己的LLC,並且在美國營運自己的LLC, 同時也持續領取台灣的工資  &美國房子租金收入 台灣籍配偶B  目前在美國準備申請婚姻配偶綠卡  已持ESTA入境美國 問題一:填寫綠卡申請表格時,A在台、在美的兩份工作都要填寫嗎?     在2014~2016年美國報稅,     有將台灣的薪資收入 & 美國房子租金收入申報     主要因為是希望在 I-864資料中,不要收入太低,     不知道是否可以填寫同時擁有兩份工作? 問題二:B已經在美國,但在台灣仍有工作 (遠端遙控工作)     請問在申請綠卡時,工作情況的部分是否要寫上?     還是從入境美國開始之後,工作寫None會比較好? Thank yo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8.225.25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93696613.A.3A6.html
cchris: 照實填最佳。照著說明書的指示填 05/02 11:58
cutewater: 感謝C大 05/03 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