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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公民資格:綠卡已經持有超過15年,但真正開始住在境內是2016/5/7~5/31有以出差名義入境(在這之前一次入境是2014/6),2016/6/20開始在美工作,爬過文說最快可以遞件的時間是入境後4年9個月(並住滿30個月),我想2014年那次就無法當作參考點,想請問是從2016/5/7開始算還是2016/6/20開始計算呢? 2. 2016/6/16在台登記結婚,太太人在台灣,一年使用ESTA過來探望一次,請問假如我在美國幫她申請綠卡配偶的話,是不是會影響到往後ESTA的申請? 目前的想法是因為怕影響ESTA所以打算等我拿到公民再幫她申請綠卡,或是之後申請F學生簽證提早入境。請問有沒有其他更快的方法還是可以兩者並進呢? 謝謝各位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7.77.212.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02499125.A.34D.html
cchris: 1 2016/5/7 2沒直接影響 你辦公民還要4年,辦綠卡只要2年 08/12 09:35
gokuma: 謝謝版主回覆,不影響的意思是太太在等待綠卡期間依然可以 08/12 09:55
gokuma: 辦ESTA來美國嗎? 08/12 09:55
gokuma: 補充一下,太太來美國只是短期約2週的時間 08/12 10:19
cchris: 對,有數不清的成功案例;甚至還有辦F簽/B簽通過的 08/12 10:39
cchris: 不過沒有充份準備不要輕易嘗試辦簽證,還是用免簽esta就好 08/12 10:39
cchris: 免簽很單純,風險極小 08/12 10:40
gokuma: 謝謝版主解惑! 08/12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