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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小的有幸在2012抽到綠卡,綠卡的生效日期是2012.10.04 當時因為家庭因素沒有辦法立刻來美生活,所以有申請白皮書(生效日期2013.2.4) 一直到2014.7.28才入境,入境後一直在美生活,期間只有出境一次約二周(旅遊) 想請問這樣可以申請公民的時間是否為2014.7.28入境之後的四年加一天? 也就是2018.7.29? 還是這個日期的90天前? 還是根本不是這樣算? 另外就是,當時拿到綠卡傻傻的 剛拿到綠卡那年2012和2013都沒有報稅 (來美後都有乖乖報) 不知道有什麼方式補救嗎? (收入是一定沒到要繳稅的標準,我知道還是要有報稅的動作,所以是可以補報嗎?) 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8.14.55.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02846079.A.89A.html ※ 編輯: justmini (98.14.55.237), 08/16/2017 09:25:55
cchris: 大致正確,的確可以提早90天; 國稅局並沒有規定人人要報稅 08/16 10:35
cchris: 收入低於個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的人,依法不需要報稅 08/16 10:36
cchris: 這個數字大約是一萬美金左右 08/16 10:36
justmini: 感謝回覆! 08/16 10:47
bayes: 請問為何是4年+1天?規定最早不是5年-3個月時才可以送出申 08/16 18:52
bayes: 請? 08/16 18:52
cassine: 應該是因為他有白皮書的關係 08/16 23:57
cchris: 白皮書可以抵364天,正確使用的話 08/17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