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humi (pole position)》之銘言:
: 我在2013年1月拿到綠卡,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因家庭及工作因素回台灣居住,不過期
: 間4-5個月就會飛美國一趟短暫停留。2016年6月底返美居住至今,到年底就符合30個月ph
: ysical presence的條件,但對於continuous residence還有些疑問:
你似乎從來沒有仔細閱讀過 M-476 定義的連續居住定義。
申請規劃的條件:五年內有連續居住 30 個月
連續居住定義:每次離境超過 180 天就重算
: 1. 我回台灣的2年4個月中,有一次返美只停留了一天(飛機降落後收到通知台灣親人有
: 緊急狀況,於是馬上更改機票隔天就離美返台),請問這樣算中斷continuous residence
: 嗎?(前一次回美是4個月前,再下一次回美是3個月後,所以如果這次不算的話就超過6個
: 月)
把出入境日期列出來就很清楚,如果離境超過 180 天,連續居住的開始日就要從
再入境那天來算。
: 就我的理解是一天之中有任何一刻出現在美國的話都算有居留,但我在填online N400表
: 時,輸入那幾次離美/返美的日期,跳出you may not be eligible to continuous resid
: ence 的訊息
因為你理解錯誤。
: 2. 填寫N400時,回台灣期間的physical address寫台灣的住址(等於是連續2年的地址都
: 不在美國),這會影響到continuous residence嗎?
那很明顯就是那兩年的都不能算進去。
: 因為填寫online N400表時,跳出you may not be eligible to continuous residence
: 的訊息
: 請問因為以上這兩點,我能夠在2018年1月拿到綠卡滿5年時提出歸化公民申請嗎?(其他
: 條件都有符合)
看來是不行。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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