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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個問題 感謝c大的回答 最近從新找了許多資料 許多美國移民律師網站都明確指出 由於移民上訴委員會(BIA)1970/80年代的兩三個判例(全美適用) 移民官針對IR類別是不能單獨以30/60/90 rule來拒絕申請者 但是移民官可能會以其他理由來檢視申請者 這是申請時需要注意的不要被抓到小辮子 不過現在移民局的policy manual還是30/60 rule 60天之後送件應該是不會有任何差錯的 不過現在有Global Entry 如果等到overstay之後才送件 Global Entry是不是有被取消的風險? 所以還是在60~90天之內送件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97.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18912412.A.DB5.html
cchris: GE價值只有$100,也不是個必需品,不必以它為主要考慮因素 02/18 16:22
cchris: 逾期居留的確有可能造成不符GE的資格,但也未必會馬上取消 02/18 16:23
cityport: 辦張信用卡就可以報銷重辦GE的那100鎂..根本不須考慮GE 02/19 11:07
cityport: 而且綠卡下來也是要去GEEC更新..完全不值得煩心的事 02/19 11:09
所以一旦拿到綠卡,以前的overstay的紀錄都算漂白了,GE要求不能有不良紀錄, 所以這完全沒有必要擔心? 現在這個90rule可能有些人會比較保守乾脆 overstay那天立刻結婚且送I-130/I-485來避免90rule的問題,雖然USCIS還是30/60 rule,但是overstay那天才結婚,至少要確保另一半是可靠的,不會中途反悔,衍生許多麻煩 其實60-90天內結婚,更要注意另一半不能反悔,不然一旦沒辦成綠卡,會永遠來不了美國 ※ 編輯: pq0428 (118.169.114.132), 02/19/2018 13:44:08
cassine: 你以為 CBP不會覺得 overstay 那天結婚很刻意嗎? 02/20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