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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最近正在填寫DS260表格,現在對於旅美紀錄那欄有點疑問, 感覺應該蠻多大大有遇過,所以想請教一下~ 我之前持F1/OPT在美國工作,但中間有去加拿大旅行過一兩天, 這樣旅美紀錄應該要分兩次計算還是算一次呢? 例如:8/30入境美國,12/1去溫哥華,12/2回美國待到6/1 這樣我要寫8/30~12/1和12/2~6月共兩次,還是直接寫8/30~6/1一次共九個月? 依照I94的旅行紀錄來看好像是要分開,但還是想問問看有無有經驗的人。 謝謝大大!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7.220.24.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19354745.A.902.html
cassine: 其實沒差多少 02/23 11:22
laiojoyce: 我之前一年去過溫哥華兩三次 我是直接寫一年這樣 02/23 11:27
sorryla: 感謝樓上的經驗! 02/23 13:51
tstarfish: 其實沒有什麼差別 老公之前也是常常去加拿大出差 DS260 02/24 10:02
tstarfish: 原本寫的很詳細 結果律師就寫個大概 面試時我們有做清 02/24 10:02
tstarfish: 單給AIT表示需要更正 AIT回答這個沒差就完全帶過了~ 02/24 10:02
sorryla: 感謝樓上經驗! 我後來也直接當作連續的日期計算了 03/02 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