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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前輩好 不好意思有個問題爬文好像沒有找到答案 我和我老婆是用EB2-NIW拿到綠卡的 拿到之後我老婆在美國工作即將滿五年準備可以申請入籍 但是我只有前一年半有住在美國,之後因為工作關係大部分時間在台灣 即便如此我還是有維持連續居住 (出境沒有超過180天過,通常都三個月會回美國住個三個禮拜陪老婆 Q_Q) 想請問若是我老婆入籍成功之後,我的綠卡申請入籍的資格可以變為依配偶三年嘛 若是可以的話以我的居住天數是可以申請入籍的嘛 ? 若是不行應該就跟原本情形一樣,不符合資格,因為過去五年未住滿兩年半 ? 謝謝各位的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130.117.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20003977.A.1FA.html
cassine: 當然是不行,因為你不是依親類別綠卡 03/02 23:45
cchris: 精確說法是,你的確可以用公民配偶的計算方式,和你的類別 03/03 04:40
cchris: 無關 03/03 04:40
cchris: 從你擁有公民配偶開始起算三年,就可以辦公民。這個方法 03/03 04:43
cchris: 對於拿到綠卡不到兩年的人有幫助。5-3=2 03/03 04:43
cchris: 對你來說多半更慢 03/03 04:44
pq0428: 你每次離境都沒超過180天 你只要過去5年累計超過兩年半即 03/03 09:10
pq0428: 可 換句話說最快在過2年多就可以申請 03/03 09:10
pq0428: 如果你一直住在美國 03/03 09:11
stanfore: 感謝各位的解惑,謝謝! 03/03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