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assine: 不用,那地址是你作為「居所」的地址,除非你回去探親把 05/21 23:32
→ cassine: 親戚家當成居所,那就要。居所的定義國務院有解釋 05/21 23:32
→ licy: 謝謝回覆!律師給的說明寫是"phisical resided" 但又有寫 05/22 01:50
→ licy: short trips是例外,請問「居所」在國務院的解釋在哪可找到 05/22 01:51
推 kohmiho: 一般人都填駕照上的地址 05/22 06:38
推 starlike: 我從2009年開始就在台灣英國之間來來回回(唸書+工作) 05/22 07:12
→ starlike: 填485的時候也是地址一大堆...但我只填長時間的居住地址 05/22 07:12
→ starlike: (我自己認定至少半年,剛好也符合要良民證的需求)其他 05/22 07:12
→ starlike: 什麼短時間回台灣或是去歐洲各國玩都沒有填(真的要填就 05/22 07:12
→ starlike: 崩潰了) 05/22 07:12
推 starlike: 不好意思說錯了,我的綠卡申請是填I-130 05/22 07:14
→ licy: 我也是這麼想,可是我的律師說一個月左右的地址就要填 05/23 13:45
→ licy: 我每年都會回台灣將近一個月,還有一次是去歐洲兩個月(工作 05/23 13:46
→ licy: 但離境美國到入境下一個地址前,有中停其他地方度假幾天 05/23 13:46
→ licy: 由於日期間不能有gap,律師說這些也全部要填上,我真的很疑 05/23 13:47
→ licy: 惑,希望找到官方的居所定義跟律師討論 05/23 13:47
→ licy: 還有去年搬家兩次,中間有幾十天找房子暫住親戚家,也不知道 05/23 13:48
→ licy: 要不要填...真的很多很崩潰 05/23 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