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Immigr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們在美國住過12年,拿了公民,前幾年回台灣工作。 美國那邊目前沒有房產,沒有薪資收入。 回台後持續報美國聯邦稅及加州州稅,在台灣剛回來時開了銀行戶頭作薪轉,有填W-9。 台灣薪資收入每月收到入帳後,扣掉支出幾乎都匯轉回美國銀行戶頭。 因為台灣的銀行存款不多,大多不到一萬美金,沒有其他房產或股票, 所以也都沒有去申報FBAR及FATCA相關事宜。 最近跟家人和銀行借貸,會有美金約40萬美金入帳,會分批匯到美國自己及太太銀行戶頭要 買房。 因為這些不是我的收入,只是借款,有人建議這樣應該如何申報嗎? 是否今年六月底前申報FBAR (Form TDF 90-22.1)表,然後明年報稅時一併申報 FATCA(Form 8938)? 若本版不適合討論這方面事宜,請告知也建議我要到哪一個版發問,我會自刪, 謝謝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113.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28207090.A.98C.html
cassine: 跟是否借款無關,超過額度就要報 06/05 22:34
cchris: 申報也不用繳錢,就報唄 06/06 04:05
keeper7keys: 所以是目前就先在六月底前申報FBAR Form TDF 90-22.1 06/07 09:41
keeper7keys: 嗎?我打電話問銀行,客服告訴我說後來新開的戶頭當 06/07 09:42
keeper7keys: 時都填過相關資料給美國,所以我不必再申報了。有點 06/07 09:42
keeper7keys: 奇怪,是銀行客服不專業給錯誤訊息嗎? 06/07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