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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判決 簡單講只有在90天內送件這個不利因素 不能只因為這一點就判定是簽證詐欺 所以要注意是不能被抓到其他問題 譬如一開始就打算這麼幹 如果沒有辦法通過就打官司吧 只是因為在90天之內送件 這個理由根本無法成立簽證詐欺 ※ 引述《leofalcon (LEO)》之銘言: : 似乎現在沒那麼簡單? : https://citizenpath.com/90-day-rule-adjusting-status/ : 看起來像以前是灰色地帶,今年開始有可能會嚴打這種八成visa fraud三成marriage fraud的情況。 : 雖然目前只是像備忘錄的東西,所以應該只有少數人會出事。可是: : 1、機率是對整體來看。對當事人來講就是0或1而已。 : 2、真的不幸遇到,就算請律師打官司打贏了也勞民傷財。何況有可能「主張公民配偶無需考慮意圖」不見得那麼容易過關。真的咬上「那麼短時間結婚是不是婚姻詐欺」「是不是本來就要進來結婚,卻在入境時說謊」,不是很難搞? : 3、原po的情況是2017 9月結婚,12月用ESTA入境,然後申請轉身分。這擺明進來拿綠卡的。如果政策真有收緊,這是最典型會遇到麻煩的案例。 : 所以日後不是不應該再建議板友使用B2或ESTA進來結婚黑掉轉身分?畢竟這作法只是策略性鑽規定漏洞,而且今年開始已經有人遇到麻煩?可以說這只是個案,但既然會發生(而且發生後會超難搞)那就應該考慮改變以往建議的 : 這種案子要打官司很難決定怎麼主張啊,要主打非婚姻詐欺就很容易自證簽證詐欺,要證明非簽證詐欺就很有婚姻詐欺的意圖… : ※ 引述《bruce0428 (bruce)》之銘言: : : 這個case不就是需要打官司 : : 移民上訴委員會有兩個判例 : : 移民上訴委員會有兩個判例 : : 公民配偶不用考慮意圖(全美適用) : : 不就直接建議打官司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0.1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40596694.A.D1A.html
cchris: 的確90天內送件本身不造成問題。其他人都沒事 10/27 09:21
cchris: 原po會出問題是因為剛結婚就馬上免簽入境,又很快遞件。 10/27 09:24
cchris: 雙重因素加起來,就有明顯的簽證詐欺的嫌疑,必須想辦法 10/27 09:24
cchris: 證明自己的清白,或證明美國公民面臨生活的重大困難 10/27 09:24
iPhone7SE: 想借這篇問一下 另一半今年1月來 五月回去辦出生證明 10/27 13:10
iPhone7SE: 跟犯罪紀錄帶來 然後我們下個月結婚丟件 這樣還會算在 10/27 13:11
iPhone7SE: 事先準備文件的疑慮內嗎(F1入境4個月回台辦文件六月帶 10/27 13:11
iPhone7SE: 回美國然後超過90天結婚遞件) 謝謝!! 10/27 13:12
cchris: 超過90天就不會被視為misrepresentation 10/27 13:29
iPhone7SE: 謝謝!我只是擔心我的文件是二次入境且結婚前就準備好 10/27 13:32
iPhone7SE: 我個人解讀是因為已經入境過 並不算是事先? 10/27 13:34
cchris: 文件的日期不是重點;法律沒有任何地方規定文件不能先準備 10/27 13:45
iPhone7SE: 感謝您的解惑!!明白了!! 10/27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