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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有一問題想請教大家 本人在2014年4月入境拿到綠卡在美待10天左右返台,後於2014年9月回美 。去年為配偶 送出I130 ,填寫I130居住地址時,我把2014年及2016年回台灣4-5個月的時 間都寫上,導致我現在在填寫N400的時候,對於part 5 居住地址不知怎麼下筆。 1. 想請問如果按照I130 的方式填寫,我在今年2019年4月是否就會無法滿足五年連續 居住的定義?必須從2014年9月或是2016年那次返美才能開始算? 2. 如果我想要從拿到綠卡開始算連續居住,而那兩次返台算是假期,為了讓N400和I130 的資訊一樣,那我的I130的地址是否需要向USCIS 更正?如果需要的話,要怎麼更正呢? 當初在填I130的時候沒想這麼多,看問題是physical address,就把待得較久的地方填 上去,沒想到現在有這麼多困擾QQ 也查了很多資料,但是都沒有和我這個類似的case。 先謝謝版友們的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4.23.182.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48667552.A.792.html
cassine: N-400 說明書有清楚定義連續居住,按照定義 01/29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