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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上專家大家好 有個N400提交問題請問 N400 有提到一點,提出的條件 You have lived within the state or USCIS district where you claim residence for at least 3 months prior to filing 意思是提出申請的時候至少要在當州住滿三個月以上 請問這個 lived 住滿 指的是我把 USCIS 上面的地址改過去超過三個月就好嗎 ? 還是需要人在美國境內當州超過三個月? 我們的狀況是 伊利諾州住了1年 搬到麻州住了2年 再搬回伊利諾州,但是之後人幾乎都在台灣,(每四五個月還是有返美) 持續了2年 計畫在伊利諾州提出申請,但是提出申請往前推算是沒有累積三個月人待伊利諾州的 這樣會不滿足這個條件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204.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50216936.A.3B0.html
cchris: 不行;而且你這種後半段待很少的很容易被刁難 02/15 17:30
kuanglun: 是 have lived 不是 lived ... 02/16 00:11
DavidMeteor: have lived應該是指曾經住過 對吧? 02/20 15:49
DavidMeteor: 而不是在申請前需要連續住三個月 不知道我的認知正確 02/20 15:50
DavidMeteor: 嗎? 02/20 15:50
mmonkeyboyy: 樓上 你可以試看看啊 XD 02/21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