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nfore (阿中)
看板Immigration
標題[問題] 有關申請公民要在當地住滿3個月以上規定
時間Fri Feb 15 15:48:54 2019
各位版上專家大家好
有個N400提交問題請問
N400 有提到一點,提出的條件
You have lived within the state or USCIS district where you claim residence
for at least 3 months prior to filing
意思是提出申請的時候至少要在當州住滿三個月以上
請問這個 lived 住滿 指的是我把 USCIS 上面的地址改過去超過三個月就好嗎 ?
還是需要人在美國境內當州超過三個月?
我們的狀況是
伊利諾州住了1年
搬到麻州住了2年
再搬回伊利諾州,但是之後人幾乎都在台灣,(每四五個月還是有返美) 持續了2年
計畫在伊利諾州提出申請,但是提出申請往前推算是沒有累積三個月人待伊利諾州的
這樣會不滿足這個條件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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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hris: 不行;而且你這種後半段待很少的很容易被刁難 02/15 17:30
→ kuanglun: 是 have lived 不是 lived ... 02/16 00:11
推 DavidMeteor: have lived應該是指曾經住過 對吧? 02/20 15:49
→ DavidMeteor: 而不是在申請前需要連續住三個月 不知道我的認知正確 02/20 15:50
→ DavidMeteor: 嗎? 02/20 15:50
推 mmonkeyboyy: 樓上 你可以試看看啊 XD 02/21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