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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拿到綠卡後轉公民的期間, 如果有滿足5年內待滿兩年半,且每次離境都不超過6個月 那麼可以在海外工作嗎? 舉例: 拿到綠卡的前3年即滿足實際居住兩年半的條件, 那麼後兩年可以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工作, 並靠著每4~5個月回來美國以維持持續居住的條件嗎? (期間持續報稅、維持美國資產等) 查了一些資料似乎是如未一次離境超過6個月, 基本上持續居住的條件是滿足的, 除非移民官有足夠的理由證明沒有永久居留的意圖。 那麼在海外工作會成為"沒有永久居留意圖"的理由嗎? 感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97.52.37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62540727.A.6D4.html
sorryla: 送件時要連續居住美國且要維持居住事實 07/08 09:04
您指的是送件的當下須滿足連續居住與實際居住的要求對吧? (以及送件時要在美國住滿3個月) 這我是知道的。 我想問的是能否在海外工作的同時維持連續居住的要求。 ※ 編輯: airfriend (73.97.52.37 美國), 07/08/2019 10:25:55
cchris: 不是不可能。但送件後如果一年後才面談,這一年依然必須繼 07/08 11:11
cchris: 續符合往前五年有一半住美國的條件,所以得一直發揮誠意 07/08 11:11
cassine: 容易被質疑居住誠意不足,先海外工作之後再來住會比較好 07/08 12:42
keanur: 你維持在最低門檻當然可以送件,但不等於會過關。 07/08 16:38
謝謝以上各位大大的回答,我大概心裡有個底了。 ※ 編輯: airfriend (73.97.52.37 美國), 07/09/2019 10: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