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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想請教一下N400關於居住地跟連續居住的證明 我是2014年九月入境拿到DV綠卡的,不過並沒有馬上定居美國, 以下是出入境美國的時間 09/28/2014 ~ 03/07/2015 離境160天 03/08/2015 ~ 03/15/2015 入境8天 辦了白皮書 03/15/2015 ~ 04/30/2015 離境46天 04/30/2015 ~ 05/05/2015 入境6天 押了白皮書的指紋 05/05/2016 ~ 10/18/2015 離境166天 持有白皮書 之後10/18/2015入境一直待到現在, 每年回台灣兩個星期, 請問一下,根據我的狀況,每次出境都未超過180天,那我的連續居住時間可以 從2014年九月開始算嗎? 另外就是N400需要列出過去五年的居住地,從2014年九月到2015年10月這段時間, 我可以寫成美國嗎? (這段時間我在uscis資料都填朋友家,綠卡也是寄到這) 還是要照實寫台灣? 因為這段時間的雇主也在台灣. 感謝大家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15.95.21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74750828.A.D97.html
cchris: 可以 11/26 15:44
ali1999: 謝謝C大, 所以我的居住時間可以從2014年九月算起, 而20 11/27 07:27
ali1999: 14 九月至2015十月的居住地址可以寫美國是嗎? 11/27 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