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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家人2019/6持E2簽證外派進美國分公司 有待超過183天想用RA報稅 2019薪資部分美國跟台灣都有領 目前在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上有點疑問 據我了解,RA如果在2019的任一個月往前算12個月內有待在國外滿330 天(以我的案例,國外是指台灣期間是2018/6~2019/5),就可以file 2555 同樣的330天規則也能適用在FATCA上,申報門檻也提高 我不確定以我的案例能不能適用,有請教CPA但好像也沒結論 可以的話還請大家幫忙提供意見,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2.58.45.175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82352630.A.303.html
tsaie: hi,你是住在walker rd的那位大帥哥嗎? 02/23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