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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同標題一問 請問如果是類似狀況 但是需要出境更久的時間(例如1-3個月) 可行嗎? 假設以一般EB轉公民的狀況 五年內待超過40個月 滿五年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在滿五年之後 就可以自由出境不受限制的等待嗎? (只要能夠確保在任何需要本人到場的情況都能滿足 面試之類的) 我理解以誠意來講 應該還是都要待在境內等待比較合理 只是考慮到現在等待排期都相當久 不知道是否滿五年提出申請後就可以擁有自由身 先謝過了! ※ 引述《kevin167 (mind virus)》之銘言: : 是這樣的 最近正要準備申請美國公民 : 但是公司有說 計畫讓我今年會出境出差 : 預計在公民申請期間 (目前看申請的時程大概6-8個月!?) 會讓我出境出差4-6周 : 不知道是否可以呢? 還是需要有什麼事前或是事後的措施呢? : 這樣會需要找律師幫忙申請嗎? (本來打算自己處理的) : 先感謝大大們回復!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2.151.54.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84114393.A.255.html
cchris: 不是;在你面談的時候,依然要符合回算五年超過一半的居留 03/14 00:27
cchris: 而且出境依然不能超過半年;如果遞件後一年半才面談,就要繼 03/14 00:28
cchris: 續維持這個合格狀況 03/14 00:28
pollytree: 謝謝! 03/14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