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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申請EB2 NIW的 已經拿到I-797 ( approved I-140) 目前在準備AOS 並同時申請I-765 I-131 由於是以approved I-140 申請 所以我是填寫c35類別 在instruction裡頭 他有提到 要附上證據證明所謂的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我看了一下USCIS的四種情況 我都不符合 請問還有什麼證據可以提供的嗎 另外也想確定 我填c35 是對的 還有我之前opt申請過EAD了 想請問對於這次申請 我應該還是填initial application 而不是renew 畢竟我不是更新opt的工作許可 謝謝各位的幫忙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1.95.18.156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86226201.A.26B.html
cchris: 你的理由錯誤。你是因為485才能申請ead的(aos) 04/07 10:47
cchris: 和140一點關係也沒有 04/07 10:48
jove1: 謝謝您的回覆 我的I-485並沒有送出 目前只有一張approved I 04/07 11:54
jove1: -140而已 i765是會一起和485送的 所以我想說符合c35類別 04/07 11:54
jove1: 還是我填錯了 04/07 11:54
cchris: 填錯 04/07 11:58
cchris: 你有資格申請ead是因為你同時送了485。否則你根本沒資格 04/07 11:59
jove1: 那請問我應該要填哪一個類別 04/07 12:01
cchris: 說明書有寫,爬文也有 04/07 12:03
jove1: 感謝大人。重讀一次後 發現應該是C9 這樣就不需要那個證據 04/07 12:20
jove1: 了 太感謝了 04/07 12:20
cchris: 沒錯;你也不可能拿得出c35的證據 04/07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