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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大家好 以下是我幫我朋友代PO 由於第一次在這裡PO文 若有違反板規 我可以自刪 ================================代PO正文開始================================== 背景資訊: ●2021二月底綠卡滿4年9個月可以申請N400 ●2020十月底退租加州房子回台灣,回去時把地址放到朋友A家 ○我的公司W-2地址,銀行信用卡帳戶,汽車保險地址全部改到朋友A家 ■但是我沒有水電網路帳單跟租約 ○但是我發現我的USCIS地址當初是改到朋友B家 ○2019年11月搬到加州,工作也在加州,名義上在加州已經遠超過三個月 ●預計2021二月底回美國,不會把地址遷出加州,但可能會: ○在別州流浪 (地址繼續放朋友家) ○在加州重新租房 問題: 1. 申請N400需要用什麼當地址證明? →我看了N400表格,沒有看到很明確的規定要附上證明。 2. 如果不換地址,這樣是否有滿足三個月的規定? →我查資料之後的認知是,這樣可以算是滿三個月,我從10月到2月這段期間可以當作 類似出國旅行。但是以出境記錄來看,我搬家後即出境,一回來就申請N400,是否會 有問題 ? 3. USCIS 上的地址(B家) 跟 其他文件 (A家)不同,會不會有問題?需要更改嗎? 4. 如果我二月底回加州後,再度更換地址,然後立刻申請N400,是否仍符合規定? ================================代PO正文結束================================== 謝謝大家 我會再把各位的推文或是站內信轉給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4.91.21.49 (加拿大)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612162828.A.D5F.html
vanigo: 1. N400上要填過去五年你居住過的地方. 02/02 13:27
vanigo: 但你朋友沒有真的住他朋友家,不知道可不可以填. 02/02 13:27
cassine: 你更換地址依然是同 FO 管轄就能送,否則要等三個月 02/02 23:25
resurvey: 謝謝樓上兩位大大 我會把建議推文轉給他! 02/03 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