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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lrc.org/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continuous_residence_practice_advisory_final.pdf https://tinyurl.com/5t6n7326 因為有這種問題的人相比綠卡發放總數其實不多 另外如果長居的人可能就直接待久一些了 故相對問題討論較少 英文搜尋 4 year and 1 day rule可以看到相關討論 原來的問題 按照cchris的回覆 假設同一天有兩個綠卡持有者入境 一個離境7個月 一個離境一年半 兩個人都開始重算連續居住 但是離境比較久的人反而可以用4 year and 1 day rule 離境七個月的按照cchris的說法 必須住五年 離境久的反而提早入籍的矛盾現象 上面這個pdf連結提到了此情況 因此認為離境6-12個月的人也可用 4 year and 1 day rule 而許多移民論壇可以看到 離境6-12個月的人也都有用4 year and 1 day rule https://zhuanlan.zhihu.com/p/127730934 這篇知乎解釋為什麼會有4 year and 1 day rule 文章表示 如果一個人離境超過一年後入境成功 經過四年又一天後 填N400時 他回推過去五年 就沒有任何時段是超過一年在境外 但是他仍然有6-12個月的時間在境外 因此必須提出美國連結證明 照這篇文章的說法 4 year and 1 day rule 並不是說 大放送你364天 假裝你也住在美國 而是你已經在美國夠久了 把之前的離境紀錄洗得差不多了 開始可以送N400 至於能不能過不知道 BTW 以上兩種情況都跟reentry permit沒有關係 就算沒有回美證 比如說現在因為疫情 只拿綠卡闖關 給你正常入境了 計算連續居住也是用這個方法 沒有回美證也是有4 year and 1 day rule 或是板上也有文說自己是N年未入境的綠卡 甚至有辦F1闖關的 也有推文建議他當沒事 直接更新綠卡 未來填N400 因為N400只看過去五年 (有綠卡本不能辦F1 居然還辦到了 又是另一個問題 可以到該串討論) 我很好奇那些論壇的 4 year and 1 day rule面談時 是否要準備美國連結證明 如果沒有的話 確實出現了 離境較久卻較鬆的情況 8 CFR 316.5(c)(1)(i) 定義離境6-12個月的人可以提什麼證明自己有維持連續居住 8 CFR 316.5(c)(1)(ii) 提到離境超過一年的人重算連續居住 以及4 year and 1 day rule 在過去幾年開始 入籍似有難度增加 在連續居住問題上 因為N400只看過去五年 因此可看到有人提出了 4 year 6 months and 1 day rule 原因跟上面知乎那篇一樣 因為你的N400填表日往回推五年 你不再有任何期間離境超過六個月 法律不再要求連續居住證明 不用擔心在提出連續居住證明方面被移民官心證拒絕入籍 可以到N400網站上試填看看就可以發現了 ※ 引述《UK5566 (大英帝國56)》之銘言: 各位好 我在計算自己何時能申請入籍時 因為曾持有回美證有問題 我的回美證效期是到今年五月初到期 自己在今年十月開始長住美國(也會盡量不出國了) 之前大約三~四個月入境一次 天數想先忽略不計 我在2017年曾經持回美證離境八個月 在17年9月順利入境 看到說法是 這樣我的持綠卡五年要重新計算(否則要提出與美國連結證明) 而持有回美證又可以讓 "離開美國的最後364天也算是居住日" 我的問題是 這樣我的五年是要從17年九月起算 然後持回美證讓我可以從16年九月起算 還是要用回美證效期過期的日期往前推一年 變成17年五月起算? 如果我在2021.4住滿30個月就嘗試申請入籍 因之前離境過久而被拒 是否會影響我更之後再重新申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223.64.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44510311.A.358.html
cchris: 你說的"提出連結證明"和回美證無關;離境超過一年才啟動RP 12/11 18:17
cchris: 任何人只要離境美國超過半年未滿一年,都必須提出連結證明 12/11 18:17
cchris: 如果你提不出來,就乖乖的接受歸零;所謂增加364天,是指離境 12/11 18:19
cchris: 超過一年的狀態,才能把最後364天加入居留期(才真正啟動RP) 12/11 18:19
cchris: 你既然沒有離境超過一年,根本沒有派上RP的用場,也無364天 12/11 18:19
UK5566: 謝謝樓上 不過我同時諮詢律師的說法是從九月起算 12/12 13:54
UK5566: 然後可以抵364天 也就是九月起算四年又一天 12/12 13:55
cchris: 這個律師的說法完全沒有根據;不符合M-476的說明;遇到移民 12/12 13:58
cchris: 官保證被輕鬆打槍;這位律師明顯的解讀錯誤,這很錯很常見 12/12 13:58
cchris: 說明書寫的很清楚;「離境」的最後364天可計入居留 12/12 13:59
cchris: 既然你離境不到364天,當然這規定就和你扯不上關係 12/12 14: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223.196.46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627424272.A.F52.html
cchris: 你誤解我的意思,離境7個月的人未必要重算,可以提出證據 07/28 08:30
cchris: 但你的分析是正確的,有理有據,我之前的描述有不準確之處 07/28 08:51
cchris: 詳情可參考USCIS的policy manual,有詳細說明它們如何審案 07/28 08:52
cchris: 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2-part-d-chapter-3 07/28 08:52
cchris: 確實就是如你所分析的,返美後4年6個月才不需要證明沒中斷 07/28 08:53
感謝c大回復 這個問題我也是自己三折肱成良醫了 本來自己做整理 看到有文回一下 像您一樣留給中文使用者參考 看來用4 year 1 day rule的N400申請人是一定要提出連結 我另外好奇的是 如果有人是填表日尚有離境6-12個月紀錄 面談日卻已經沒有 如此提出美國連結證明是否仍為必要? (雖說相信申請人一定會帶) 甲說:必要 因為填表時在網站吃了一個黃牌 乙說:不必要 參考其他情況申請情況 比如說有人就強調 填了N-400後如果有出國的要補上出國紀錄 壓線過兩年半的人自己得注意 不要填表時有過 面試時反而沒過 顯然居住判斷是以面試當日為準 ※ 編輯: fgdf (73.223.196.46 美國), 07/28/2021 09:58:34
cchris: 應該是必要的;填表、面試時都必須符合規定 07/28 10:22
UK5566: 我就是在考慮 直接帶著美國連結遞件 or 多等幾個月 07/28 14:51
UK5566: 然後也有可能 遞件後等到面試當天 當天其實符合半年內 07/28 14:51
UK5566: 單純居住天數不夠被拒 我也認識朋友急著辦 還找律師 07/28 14:52
UK5566: 結果面談當天好像兩年半還差幾天 變成多辦一次 07/28 14:53
UK5566: 是沒有不良影響 他後來也成為公民 就是白花一次錢 07/28 14:53
UK5566: 居住證明這個就比較心證了 07/28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