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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在美國生活的各位 若因換工作而到異地(美國國內別州)暫時居住, e.g. 半年至一年 所得稅表上應該是填工作地居所的地址 而我的問題是 這時在法律上應該同步向移民局以AR11更改地址嗎? 因為畢竟工作地的居所是暫時的 我目前還是希望移民局把所有通信(如果有)寄到原先的地址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9.179.228.140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652807100.A.736.html
cassine: 既然只是臨時沒有要當成永久居所,就不必改 05/18 07:12
ashlem: 謝謝! 05/18 10:56
Appleaday: 不用更改 05/26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