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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申請公民的規則,需要證明在這個州待三個月以上,爬文之後有人說 AR-11 的 收據可以當作證明。 1. 我跟我太太收到綠卡後,都沒搬過家,所以也沒填過 AR-11,請問我們需要填嗎? 2. 假如沒有 AR-11 的收據,我們可以用一般的地址證明嗎?例如,銀行帳單,報稅證 明等? 3. 請問在州待滿三個月的要求,是指人真的物理實體要待在這個州,也不能出國嗎? 先感謝前輩們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0.8.88.164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707066451.A.97C.html
cassine: 以該州作為固定居所三個月即可 02/05 03:11
peter98: 3. 當然不是指人要實體待在該州整整三個月,那工作被派去 02/05 03:13
peter98: 他州兩星期的不就要重來 XD 02/05 03:13
ZERX: 請問我們沒有搬過家,是否需要填寫 AR-11? 02/05 09:42
MIKEmike07: No. 02/05 10:34
sorryla: 我面試的時候沒有被要求要看居住的證據 02/06 05:24
ZERX: 謝謝大家的回答! 02/07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