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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記得,不過今天金管會終於回信了: 案件主旨(Subject):您好,想請教一下示範條款對保險公司有無強制效力 案件內容(Description): 市場上有些醫療險條款,保障範圍並不如示範條款規定得那樣周全, 不知道金管會的示範條款對保險公司的理賠是有有強制效力? 另外是否示範條款對條款推出前就存在的保險契約並無強制力, 只對新推出的契約內容有規範? 主辦單位(Matter handled by):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處理情形(Action): 朱先生您好: 我們已經收到您的電子郵件,很高興能有這個機會為您服務。 按示範條款性質尚非屬監理法令,係本會為求各式保險單條款之文字用 語趨於標準化,爰督促壽險公會研訂各式示範條款,以作為保險業設計 各類保險商品之參考依據,目的在力求保險契約之公平合理,以保障消 費者權益並減少消費爭議,爰前述示範條款僅具示範作用,保險契約雙 方權利義務仍依所訂契約內容而定,合先敘明。 (這一段意思很明顯了,示範條款就只有示範作用) 有關醫療險部分,查壽險公會於95年10月30日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96年11月1日訂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 示範條款」(日額型),並分別於96年1月1日及97年1月1日實施。另前 揭示範條款實施時,因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係由保險公司自由 選擇是否適用從新從優原則,保險期間一年以上者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 平衡,仍依原契約條款辦理,故建議您逕洽投保之保險公司確認,以維 護自身權益。 (這一段是重申一年期商品由保險公司自己決定要不要從新從優, 一年期以上直接按照原契約辦理) 台端如有具體理賠爭議,可檢具相關書面文件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訴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3號6樓,電話:02-23223273) ,該委員會廣納保險專家學者,將秉持公正、客觀及專業之立場,為消 費者調解紛爭,本局基於主管機關立場,亦將全力予以協助。 這樣下來結論應該很清楚了。 -- 千金難買早知道, 萬般無奈想不到, 寧可保障先做高, 莫在事後才懊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47.240
loveistoofar:推Ama大用心 08/08 12:36
forimier:小朱大真的很用心~推一個~ 08/08 12:45
yinson:推推 要不要再進一步問12條&52條的矛盾(?) :P #1EBv4yQ0 08/08 12:57
beriaura:這...比很多連回信都是官方內容的有意義多了XD 08/08 14:32
Apin:推 08/08 14:49
MrE:推一下認真 08/08 15:09
ac0963369126:推 08/08 15:29
shiro923:推 08/08 15:34
ottff:絕對推認真!! 08/08 21:14
fleetly:推 08/08 21:15
Acdis:捕推認真!^^ 08/09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