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JdQAUft(推文處)
(節錄)
以疾病的定義來說「可逆轉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說明:※推導採法律解釋(反面解釋、限縮解釋之名詞解釋)
參:http://ppt.cc/roEb
※檢舉人提供資訊是否具參考性說明
文章:何謂「既往症」?(http://ppt.cc/5xIA)
來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http://ppt.cc/QpsT)
作者於國圖相關文獻:http://ppt.cc/FHan
此學會為可受公評機構,資訊來源具專業人士背書
(背景為核保醫師且有國圖館藏文獻),難謂無參
考性,合先敘明。
----------------------------------------------
1.既往症與保險法127條所稱已在疾病之關係(同後述見解A)
http://ppt.cc/T1rP
訊息來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以下節錄)
============
至於「非書面」之詢問事項雖然不在告知義務範圍內,
惟此不代表保險公司就必須依約理賠,例如保險法第127條
規定之「既往症」,縱使非屬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
保險公司仍可不解約而拒絕給付保險金。
============
----------------------------------------------
感謝beriaura板友來信指教,未免疏遺,為文補充
既往症與保險法127所稱已在疾病見解,經參閱來信後
做以下三點整理:
A.參點二後段:http://ppt.cc/~gFx(同評議中心新聞見解)
(肯定A見解)(即保127為規定既往症之法)
B.參結論5:http://ppt.cc/2LvT
依財政部93.01.29台財保字第0930002305號函:「…
保險人如擬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主張保險人於訂
立契約時已在某先天性疾病情況中,不負給付保險金
之責任,則需舉證被保險人於訂立契約前曾有發病事
實,否則仍應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似以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是否曾發病,以作為能否適用
保險法第127條之要件。若被保險人前曾發病,即推
斷其符合本條「已在是項疾病情況中」而得拒賠,未
考量其反覆發生性及得控制性,似有未妥。
(部分肯定A見解):認應加入疾病可控制性與反覆發生性
探討,不宜貿然以投保「前」曾發病
即推斷符合保127而拒賠
即:投保前發生而不能控制且反覆發生,可主張保127拒賠
可以控制且不會反覆發生,不可主張保127
可得:x.投保前發生所有疾病+(不能控制且反覆發生) = 已在疾病
→既往症(且不可逆) = 已在疾病
y.投保前發生所有疾病-(不能控制且反覆發生) ≠ 已在疾病
→既往症(且可逆) ≠ 已在疾病
z.非投保前(即投保後)發生之所有疾病 = 已在疾病
→非既往症 = 已在疾病
故:x+y → 既往症有可能落在已在疾病(不可逆時同見解A)
C.(無出處)
保127(已在疾病):契約「訂立時」(簽訂後生效)
既往症 :契約「生效前」發生之所有疾病
假設 訂立時即生效後(忽略交付保費或過午夜12時問題)
訂立時,已在疾病:只問生效「後」發生疾病,若生效前發生
的疾病,不構成已在疾病(不得以保127拒賠)
生效前,所有疾病:屬既往症
(否定A見解)
------------------
個人僅依A見解為文,不查之處感謝指正,見解B或C討論處,
未影響本公告之結果(無明確指出可逆轉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僅針對是否得以主張保127拒賠之探討),故維持原判決。
本討論,涉及之法律見解甚廣,文章如有疏漏之處,歡迎板
友不吝來函。
除b板友外,尚有不願具名鄉民來函,其見解亦已融入於前述
3點整理(不包括保51與保64之綜合討論),特此感謝。如認
有探討空間,可以「既往症與已在疾病的關係探討」為題 另
作為發文標題繼續探討。
----------
2.以疾病的定義來說可逆轉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推得:可逆 → 不能算是既往症
反面解釋:不可逆 → 算是既往症
各舉二例:
肺炎 → 可逆 → 不能算既往症(?)
感冒 → 可逆 → 不能算既往症(?)
癌症 → 不可逆 → 算既往症(可主張保險法127拒賠)
先天疾病 → 不可逆 → 算既往症(可主張保險法127拒賠)
依此類推~
============
先天疾病理賠與否,漸演變http://ppt.cc/Jrqv(為73條規定)
非明文列舉除外不理賠之先天疾病(不可逆)仍須理賠。
或參:http://ppt.cc/v1eL
PS:
(?)表示:縱然可逆,保險公司就不會主張保127拒賠嗎?
說明「無論可逆與否」非用以判定是否算既往症根據,僅是
保險公司用以主張既往症權利與否之根據
============
3.#1FbjDasE(文中無公開連結可查詢)
(以下節錄並探討)
A.依醫療險對於疾病的定義,「契約生效前發生的所有
疾病,並不在承保的範圍」,但本公司對生效前的疾
病「只在二種情形下會主張既往症」
依前段:「依醫療險對於疾病的定義,契約生效前發生
的所有疾病,並不在承保範圍」,可得為既往症之範圍
乃「契約生效前發生的所有疾病」。
即:生效前發生「所有」疾病(既往症),不屬承保範圍
後段「但書」:
僅針對下面兩種情形,保險公司才主張既往症(主張保險法127條)
a.契約生效日前五年內發生的疾病。
b.發生時間較前款更早,且屬不可逆轉性質的疾病。
前後文脈可得,其指該公司針對自身之既往症主張權,
作「限縮解釋」於「疾病在不可逆轉性質」之情形時,
才主張既往症,非涉及既往症屬可逆或不可逆疾病之
探討。
亦即:生效前發生的所有疾病,該保險公司有主張既往
症之權利(主張保127),但該保險公司把自己的
主張權,限制在該疾病屬於不可逆時,才會主張
既往症(主張保127)。
所提#1FbjDasE文章,乃是探討該公司對「主張既往症」(主張保127)
之權利主張範圍,未涉及定義或明確指出「不可逆才算既往症」
或「可逆不算既往症」之探究。貿然以「可逆轉的疾病不
能算是既往症」陳述,除無法排除一般鄉民在語意上誤解之
可能,發文者於該文亦無提出連結來源足堪查證。
然此議題確有其探討價值,值得吾人深思。
-----
(直接End者看此圖說明)
----------------
既往症:契約生效前所有疾病
設:
1.契約生效前所有疾病(無論可逆與否)= A集合
無論可逆與否即「可逆或不可逆皆包含」
2.A集合內有 a.契約生效日前五年內發生的疾病
b.生時間較前款更早,且屬不可逆轉性質的疾病
c.其他非a或b之疾病
→ 既往症(生效前之所有疾病,無論可逆與否)
= A
= a+b+c
圖示:
既往症 = 生效前所有疾病(含可逆或不可逆)
= A
=(a+b+c)
b a
早於5年內且不可逆 ← → 生效日前5年內 生效日
---------------------1------------------------1
(可逆○ 不可逆╳) (可逆○ 不可逆○)
↑ ↑ ↖↗
↑ 主張既往症 主張既往症
↑
不主張既往症
註:
認有更進一步公開資訊(符合可受公評之專業機構、
人員文獻或解說),請以「試證:不可逆轉的疾病才
算既往症」為題發文探討,非以此標題討論時,板主
得代為修改標題。謝謝
-----
結論:
該公司會針對a、b進行主張既往症,c
仍是既往症,但對c不提出主張
註:c定義分析如下:
1.早於生效日前5年所發生的疾病(扣除a)
2.早於生效日前5年但不包括不可逆疾病(扣除b)
綜上為「早於5年且包括可逆的疾病」
(圖中不主張既往症處)
==============================
依據版規:罰則第2條
請提供客觀資訊或建議,切勿給予錯誤的方向或誤導
同時採※以上板規在特別情況下由板主決定增減罰則
懲處結果:水桶25天(原水桶30天依情節減1/6,且非屬發文故保留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1.170.88.1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403141598.A.D47.html
※ 編輯: wangseja (49.212.0.54), 06/20/2014 05:33:24
[水桶公告]
ID:mcintyre
文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