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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說明: 母親兩年多前過世,父親12年前也走了, 我由於低收身分而得領取遺囑年金。 2014年9月我開始在兩間公司打工且都有勞保(合月薪不到15K), 於是被停止遺囑年金給付,但11月才通知我被停止給付。 (當時我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不然我就不會在兩間公司打工了, 多打一份工付出時間,得到的薪水比遺囑年金少。) 目前兩邊工作都辭了,遺囑年金也已經恢復了, 但我對於「重複投保 所以取消遺囑年金」 這種制度有點疑問。 2.問題: 重複投保而停止遺囑年金,勞保局的理由是「勞保年金不能同時領兩份」。 但在重複投保期間,我並沒有領取2份勞保年金, 反而因投保2份勞保,而支出2份保費。 勞保局告訴我:「同時領取2份福利,所以要把原本的遺囑年金取消。」 然而當時我支出2分保費,卻被告知同時領取2份福利。 覺得這樣的邏輯有點奇怪呀! 也有人覺得怪怪的嗎? 單純想要了解這背後的原因, 問過勞保局了,但他們也只會跟我說 規定就是這樣, 所以來這跟大家討論看看。 第1次PO文,如果有不符合板規希望可以被告知,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7.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23966655.A.14D.html
wangseja: 勞保局說明:http://goo.gl/U2s2Q(請領資格) 02/15 11:20
wangseja: 勞保條例63-4(停止發放情形):http://goo.gl/CQebWf 02/15 11:26
beriaura: 是否是因為只能領一份 02/15 11:34
beriaura: 結果A公司說B給了,B公司說A給了,結果變都沒有 02/15 11:34
beriaura: 不過遺囑這部分似乎沒這問題 02/15 11:45
opm: 您領的是國民年金的遺屬年金還是勞保遺屬年金的?您父親12年前 02/15 18:14
opm: 過世,應該沒啥年金好領,2年前的問題 02/15 18:14
opm: 個人覺得要看不給付函件的理由部分...-.-我比較猜是有所得而 02/15 18:19
opm: 無法請領,因為您應該只有1份遺屬年金好領,看國保及勞保的限制 02/15 18:21
opm: 年金領取條件,所以1.您領國保還是勞保遺屬年金2.未成年,無謀 02/15 18:23
opm: 生能力,25歲以下收入未達一定標準,您工作投保,即使是部分工時 02/15 18:24
opm: 最低以11100加保,2家合併即達22200,超過基本工資,未詳加調查 02/15 18:25
opm: 是可能直接先暫停給付...-.-不論國保或勞保之遺屬年金...-.- 02/15 18:26
opm: 也許應該說是在2家以上投保單位同時加保,造成投保薪資合計超 02/15 18:29
opm: 過所得限制停發,您可以調閱投保記錄,若該時點投保薪資合計超 02/15 18:30
opm: 過20000,大概就那麼一回事了...-.- 02/15 18:30
opm: 9月加保,10月計費,11月時跑11月給付審核資料停發應該差不多 02/15 18:33
nicegrenade: 謝謝解答,那可能原因就是用所得認定資格,而不是用 02/16 22:34
nicegrenade: 重複給付當標準 02/16 22:34
nicegrenade: 是母親的國民年金遺囑年金 02/16 22:34
nicegrenade: 唉早知道就專心看書不要打那麼多工,錢沒賺到還失去 02/16 22:35
nicegrenade: 那麼多看書和討論的時間QQ 02/16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