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bluelos: 要買六小時後的班機 01/22 22:55
想請問各位高手富邦旅遊不便險中第八章第六十條 行程延誤費用之範圍
一、交通費用:
【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定行程】或於行程延誤期間來往於住宿地點而須額外支出的合理且
必要之交通費用,但若其預定之交通費用可退還者,應扣除該項退還之費用。
請問【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定行程】.....之交通費,是否表示如果班機取消或
延誤六小時以上就可以買另一張機票?(因為要繼續期預定行程),如果可以,那張機票的
出發時間必須是原預定搭乘班機的六小時後嗎?
節錄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給各位參考,因為對於條文的解讀不是很很清楚,謝謝!
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第八章 行程延誤費用保險
第五十九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超過六小時以上時,本
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 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潚、土崩、岩崩、地陷
或其他天然災變。
二、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
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於六小時內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
三、 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轉接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且於到達轉運站
後六小時內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四、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
五、所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遭受劫持。
六、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第六十條 行程延誤費用之範圍
被保險人因前條所列之事故須額外支出下列費用時,本公司於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限
度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交通費用:
【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定行程】或於行程延誤期間來往於住宿地點而須額外支出的合理且
必要之交通費用,但若其預定之交通費用可退還者,應扣除該項退還之費用。
二、 下述於行程延誤期間所生之住宿及其他雜費(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但此項費
用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發生者,本公司不予給付:
1.合理且必要之住宿及膳食費用。
2.國際電話費、簽證費等雜費。
3. 行李已交寄,但因住宿之必要而須緊急購買衣物及其他日
用必需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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