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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研讀保險法,有諸多細節不明白的,想至此請教前輩。 若可以加入line交流的,站內信謝謝。 關於保險法24條不太明白的點是: 1.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 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它的意思是,假設帶病投保,偷渡過了,保險人發現後是可以不用還保費?) 2.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 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意思是,假設要保人不知,保險人知道"故意承保",則保費應還要保人?) 我不太懂的點是,第51條有提到說:「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是什麼樣的案例是保險人知道危險消滅,而要保人不知道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47.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27362982.A.9EA.html
shiro923: 從產險 特別是海上保險的角度去看51條會比較好懂 03/26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