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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重大疾病與重大傷病差異者可直接跳至 19頁 遠雄 RG1 理賠的給付「簡單明確」: 取得健保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立即給付保額一倍,理賠認定簡單又明確,不 用收集醫療單據、不用擔心醫療費。 ◎ 本險重大傷病範圍為「 本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ㄧ)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 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 症。 ======================================================================== 重大傷病項目(104.01.16更新) 取自健保局網頁 短網址 http://goo.gl/sjUvw4 原網址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18137_2_%E5%85%A8%E6%B0%91%E5%81%A5%E5%BA%B7%E4%BF%9D%E9%9A%AA%E9%87%8D%E5%A4%A7%E5%82%B7%E7%97%85%E9%A0%85%E7%9B%AE%E5%8F%8A%E5%85%B6%E8%AD%89%E6%98%8E%E6%9C%89%E6%95%88%E6%9C%9F%E9%99%90.pdf 中文疾病名稱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一)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二)先天性第九凝血因子異常〔B型血友病〕 (三)先天性第十一凝血因子異常〔C型血友病〕 (四)其他凝血因子先天性缺乏症異常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8gm/dl以下,新生兒 經常低於12gm/dl以下者〕。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一)慢性腎衰竭 (二)高血壓性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一)紅斑性狼瘡 (二)全身性硬化症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合1987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 (四)多發性肌炎 (五)皮肌炎 (六)血管炎 1.結節狀多動脈炎 2.過敏性血管炎 3.韋格納氏肉芽腫 4.巨細胞動脈炎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6.閉鎖式動脈炎 7.急性發熱性黏膜皮膚淋巴結徵候群(川崎病) 8.貝賽特氏病 (七)天孢瘡 (八)乾燥症 (九)克隆氏症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 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一)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 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二)亞急性譫妄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四)思覺失調症 (五)情感性精神病 (六)妄想狀態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1. 幼兒自閉症 2. 崩解性精神病 3. 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4. 未明示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一)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不足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三)尿崩症 (四)先天性腎上腺泌尿道症候群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六)肝醣貯積症 (七)半乳糖血症 (八)純高甘油脂血症 (九)脂質營養不良症 (十)脂肪代謝障礙 (十一)脂質代謝失調症 (十二)銅代謝失調症 (十三)鈣代謝失調症 (十四)Purine及Pyrimidine之其他代謝失調症 (十五)黏多醣症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失調症 (十七)新陳代謝失調症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二)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五)先天性肺囊腫 (六)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七)肺之其他畸形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九)腎缺乏症及形成異常 (十)囊腫性腎病 (十一)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十二)腎之其他明示畸形 (十三)軟骨形成異常 (十四)染色體異常 (十五)先天性畸形唇顎裂〔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及胰臟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六)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七)腎臟移植併發症 (八)肝臟移植併發症 (九)心臟移植併發症 (十)肺臟移植併發症 (十一)骨髓移植併發症 (十二)胰臟移植併發症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 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二)嬰兒腦性麻痺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一)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二)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三)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不足 症候群)而須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 十四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 ,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 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 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一)減壓病 (二)空氣栓塞症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一)低丙種球蛋白血症 (二)選擇性免疫球蛋白缺乏合併反覆相關之感染 (三)細胞性免疫缺乏症 (四)複合型免疫缺乏症 (五)吞噬細胞功能低下症 (六)其他免疫疾病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 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三)其他脊髓病變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用對象 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應依勞 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一)煤礦工人塵肺症 (二)石綿沉著症 (三)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四)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五)塵肺症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二)腦內出血 (三)腦梗塞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一)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二)先天性之外皮畸形 (三)先天性魚鱗癬症(穿山甲症) 二十四、漢生病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一)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 住院者 (二)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 心障礙手冊者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 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9-CM 335.20),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二十九、庫賈氏病 三十、經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 扣除 遠雄 RG1 不包含項目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8gm/dl以下,新生兒 經常低於12gm/dl以下者〕。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一)慢性腎衰竭 (二)高血壓性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一)紅斑性狼瘡 (二)全身性硬化症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合1987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 (四)多發性肌炎 (五)皮肌炎 (六)血管炎 1.結節狀多動脈炎 2.過敏性血管炎 3.韋格納氏肉芽腫 4.巨細胞動脈炎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6.閉鎖式動脈炎 7.急性發熱性黏膜皮膚淋巴結徵候群(川崎病) 8.貝賽特氏病 (七)天孢瘡 (八)乾燥症 (九)克隆氏症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 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一)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 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二)亞急性譫妄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四)思覺失調症 (五)情感性精神病 (六)妄想狀態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1. 幼兒自閉症 2. 崩解性精神病 3. 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4. 未明示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及胰臟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六)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七)腎臟移植併發症 (八)肝臟移植併發症 (九)心臟移植併發症 (十)肺臟移植併發症 (十一)骨髓移植併發症 (十二)胰臟移植併發症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 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二)嬰兒腦性麻痺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一)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二)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三)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不足 症候群)而須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 十四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 ,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 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 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一)減壓病 (二)空氣栓塞症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 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三)其他脊髓病變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二)腦內出血 (三)腦梗塞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四、漢生病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 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9-CM 335.20),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二十九、庫賈氏病 三十、經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 一般重大疾病保障內容 心肌梗塞: 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心肌部份壞死,且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之典型異常變化。 3.心肌鋂之異常增高。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 造成心絞痛,並經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 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定期接受透析治療者。 癌症: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移轉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 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規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 情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 失者。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 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者。 ============================================================================== 異差 心肌梗塞 重大疾病理賠 重大傷病找不到這一項目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重大疾病理賠 重大傷病找不到這一項目 腦中風 重大疾病的定義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遺留下列之殘障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 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重大傷病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二)腦內出血 (三)腦梗塞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也就是腦中風這一部份,只要腦出血或腦梗塞,就符合重大傷病,即可申請理賠 但重大疾病則要等六個月後,仍遺留很悲慘的狀態者,才能獲得理賠 腦中風的保障,以條款來看,重大傷病險完全樂勝重大疾病 慢性腎衰竭 重大疾病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定期接受透析治療者。 重大傷病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一)慢性腎衰竭 (二)高血壓性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慢性腎衰竭的部份 重大傷病的定義也比重大疾病寬 癌症 重大疾病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移轉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 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規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 情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重大傷病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重大傷病定義也比重大疾病簡單 起碼不會遇到最近新聞的情況(因為重大傷病險是否理賠以是否申請到重大傷病卡為主) 腫瘤小於2公分 防癌險竟拒賠 http://udn.com/news/story/7321/787448-%E8%85%AB%E7%98%A4%E5%B0%8F%E6%96%BC2%E5%85%AC%E5%88%86-%E9%98%B2%E7%99%8C%E9%9A%AA%E7%AB%9F%E6%8B%92%E8%B3%A0 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 失者。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 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重大傷病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 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三)其他脊髓病變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 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9-CM 335.20),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癱瘓及及重大傷病相關的部份不大一樣 這部份的保障仍應以殘廢或殘扶險來加強會更完整及全面 重大器官移植 重大疾病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者。 重大傷病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及胰臟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六)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七)腎臟移植併發症 (八)肝臟移植併發症 (九)心臟移植併發症 (十)肺臟移植併發症 (十一)骨髓移植併發症 (十二)胰臟移植併發症 重大器官移植的部份似乎沒有差異 至於其它的重大傷病項目,如 紅斑性狼瘡 慢性精神病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重大疾病完全沒得賠 結論 重大疾病險 重大傷病險 在不同風險的保障 有不同的表現 各有各自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地方 應該還是以自己的風險承受度來評估 要完全以重大疾病險來規劃,還是完全以重大傷病險來規劃 還是重大疾病 + 重大傷病 一起規劃,保額做適當比例的調整 以上資料,若有未盡之處,請版上先進不吝指導,補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26.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27570270.A.E33.html ※ 編輯: FanLife (111.250.126.111), 03/29/2015 03:19:05
libra: 推整理、差異說明,方便理解。 03/29 03:30
abcccbbs: 請問重大傷病中的惡性腫瘤包含原位癌嗎? 03/29 13:55
agneys: 多數原位癌應該不在重大傷病範圍裡 03/29 13:59
mcintyre: 未必 03/29 14:03
someoneelse: 什麼原位癌可以申請到重大傷病卡?願聞其詳 03/29 14:37
fantast1004: 我朋友乳癌第0期原位癌,醫生就馬上幫他申請了哦 03/29 16:20
fantast1004: 我查到的資料是癌症幾乎都要化療以預防,就算已經切 03/29 16:21
fantast1004: 除,所以重大傷病卡應該都申請得到耶! 03/29 16:21
fantast1004: 第0期本來以為不嚴重,結果化療要半年,算長期了吧 03/29 16:23
mcintyre: 可以上健保局查詢其規定及流程! 03/30 00:18
mcintyre: 只是文件是否都OK,這應該不在保險版的討論範圍 03/30 00:19
joy: 。重大傷病險的癌症,在ICD-9-CM碼是140-208 11/27 17:48
joy: 正常來說應該是不含原位癌 11/27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