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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BTIT (諸行無常)》之銘言: : 實在沒什麼概念 也不知道用啥關鍵字查 請有經驗的人指點一下 : 我是文字工作者 之前為了迴避補充保費而加入藝文公會的勞健保 : 但後來到區公所辦理退保才知道原來之前家人把我推為主保人 : 作業人員要我在退表申請表上填家人姓名&身分證一同辦理退保 : 並要我盡快幫家人把健保一起轉到藝文工會去(家人目前都是自由業) : 請問作業人員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 我可以自己獨立出來投保 而把家人的投保單位繼續留在公所嗎? : 還是說這種狀況下我該怎麼做才是最省錢的方式?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 眷屬: (一) 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 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 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 (以下略) 四、 (以下略) 五、 (以下略) 六、 (以下略)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針對第六類投保人口(區公所)有相關規定 也就是"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簡單來說 就是如有其他可依附對象之配偶或子女是在其他投保單位(公司.工會..等) 那麼就不能單獨投保在公所 可以獨立在公所加保者僅有榮民(榮民遺眷)及低收入戶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就規定關於眷屬的範定 1.配偶,無職業 2.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無職業 3.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 4.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9.35.1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30117577.A.7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