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ro736 (草木本有心)
看板Insurance
標題Re: [討論] 請問一下第三責任險營業損失的問題
時間Mon May 25 10:43:11 2015
※ 引述《beatnik9100 (beatnik)》之銘言:
: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第三責任險營業損失的問題,已google過但還有些地方不清楚,請大
: 家幫幫忙,thanks。
: 日前家人騎機車被汽車撞,經判定責任是屬汽車,但家人腿被撞骨折三個月內不能碰地,
: 一年內不能抬重物。家人已退休,平日就是在菜市場做小吃的生意維持生活,但因沒有營
: 業證明,請問這三個月或一年的營業損失是否有辦法讓第三責任險賠償呢?
: 另外家人住的地方有樓梯,車禍後勢必要另外找地方或租一間電梯或一樓的才能推輪椅,
: 並請看護照顧。這邊的支出是列到精神賠償還是另外列舉呢?如果沒有租賃契約是不是就
: 無法求償?
: 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沒經驗,煩請大家解惑,感恩。
姑且以法律系的觀點來談
為完整保障自身的權益,首先要瞭解有哪些權利是自己可以主張的
至於保險公司怎麼賠(第三責任險),有事後協調的空間
但無論如何,至少還能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與你權益最相關的請求權基礎,有以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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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
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規定的價值在舉證責任倒置
上法院有用、上法院前的威脅對方也有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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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你原文中提到的沒法營業、另租電梯房、看護等開支
依照這條都是可以請求的,提出證明即可,沒營業證明也無所謂
而這是屬於財產損害,非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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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是精神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肇事者侵害到你家人的身體、健康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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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權益主要就這些
而為了達到目的,可以使用的手段非常多
一句話:情理範圍內能請求的,就別放過對方了
看過太多當下同情對方而輕放,事後反而被對方拿來炫耀安全下莊的例子
但超出情理範圍的
也是建議一句話:凡事不可太盡,凡事太盡,緣分勢必早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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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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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5/25/2015 11:04:22
推 solier: 推推 我覺得合理的要求根本不過分 這真的是考驗人性的時刻 05/25 11:59
推 beatnik9100: 感謝清楚的解釋,所以我這邊應該是用民法向肇事者, 05/25 13:22
→ beatnik9100: 拿到應有的賠償,而第三責任險則是肇事者他的問題了 05/25 13:22
→ beatnik9100: ,跟我這邊就沒關係了,是這樣子嗎? 05/25 13:22
也不能說第三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跟你完全沒關係
若想快速拿到錢,還是得靠保險公司,畢竟財大氣粗嘛
但一切依據,就是被害人在民事上可以向肇事者主張的權利
第三責任險只是將這個賠償責任轉嫁由保險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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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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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保險公司的立場,則可能會想砍價(逼人以較差的條件接受和解)
被害人那方則可自己評估是否接受和解條件
老實說,在以刑逼民的場合
保險公司給錢不阿莎力,最頭痛的還是肇事者(擔心刑責,但保險公司不care)
所以也有保險公司堅持只給一定錢,被害人不接受,結果肇事者自己補差額的狀況
若談到最後依舊沒法達成共識
那就要走法律訴訟途徑了
反正只要法院判決下來,照樣可以向保險公司拿錢的
ps.需要律師可以找我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5/25/2015 14: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