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ank0624: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06/05 22:18
→ hank0624: 債務人取得 對抗""權"" 06/05 22:18
→ hank0624: 請求權依然存在 06/05 22:19
不是債務人取得"對抗權"喔
是請求權消滅,不存在了
畢竟連請求的權利都沒有,債務人本來就可以拒絕
否則權來權去的,也未免太麻煩了
(這邊我要道歉,確實實務上有抗辯權的說法,畢竟繼受德國法)
→ hank0624: 寫得很好 06/05 22:19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5/2015 22:41:07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5/2015 22:43:07
推 hank0624: ............... 06/05 23:00
→ hank0624: 請求權沒消滅,只是債之相對人 取得抗辯權 06/05 23:01
→ hank0624: 那為什麼第144條第2項 還有請求權? 06/05 23:04
那跟請求權無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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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4條第2項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
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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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請求權雖然消滅
但實體權利仍然存在
既然有實體權利,那已經給的錢就沒資格叫人返還了
會有疑問是很正常的
畢竟很多人會把請求權跟實體權利混為一談
但這兩者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5/2015 23:11:29
→ hank0624: 實體權利? 06/05 23:13
假設小弟欠你200萬元
那麼你對我即有一筆200萬元的債權
這個債權,就是實體權利,啊...可能讓你誤會有"實體"了
而基於這個債權,可以向人請求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就叫請求權
其實如果沒有要參加法律考試
補充的解釋內容都是多餘的,看過就忘記它吧
反正沒用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5/2015 23:20:03
推 hank0624: 請問你的老師 是留美留英派? 06/05 23:40
我法國派觀點看多了,思考偏向那方
看最高法院的民刑庭會議內容,偶也有不同看法,但確實以抗辯權居多
只是真心話,我覺得這些法理討論,實際意義不大
不過我一開始補充的說法太武斷了,抱歉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5/2015 23:56:12
→ hank0624: .........謙虛 06/05 23:59
→ mcintyre: 有另外一種狀況某年某日發現短少理賠時..... 06/06 00:22
→ beriaura: 要用到民法似乎是法院的時候才有意義 06/06 01:16
→ beriaura: 不然似乎已保險法為先? 06/06 01:16
應該這樣說
保險法相對於民法是特別法,自然優先適用
例如保險法中已規定二年短期時效
若還要回頭主張民法的長時效就沒道理了
但保險法沒規定的,仍可直接適用民法,無排擠問題
像是開頭提到的時效中斷的條文
畢竟保險法沒規定,自然以民法為依據即可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6/2015 01:24:17
→ beriaura: 但剛看了一下時間,不管怎樣似乎都還在兩年時效內才是 06/06 01:27
→ beriaura: 2012.10月事情發生,2014年1月進入訴訟 06/06 01:28
→ beriaura: 更別說中間還有申請理賠的中斷點 06/06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