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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基本規定談起 ----------------------- 保險法第65條前段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此處的二年期限 在民法上屬於"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 若符合中斷事由,時效即會停止計算,不用擔心二年一到即完蛋的問題 會有這問題的,是在法律上稱作"除斥期間"的東西 典型的例子如: -----------------------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根據本條規定,二年一到,權利即歸消滅 ============================================================= 至於何時起算 法條中明訂"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目前司法實務主要是以出院時起算 (不然要人抱病去請求也太沒人性了...) 消滅時效什麼情況會中斷? 請參考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有3種事由:請求、承認、起訴 跟保險公司協商即是請求,屬於時效中斷事由 但是! ---------------------- 民法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不要以為跟保險公司協商到天荒地老也不會有問題... 只在那邊陪保險公司推拖拉,完全都不起訴,照樣可能時效消滅的 ======================================================== 不過也不用太擔心啦... ---------------------- 民法第144條第1項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因時效消滅的,只是請求權而已 你實體的權利仍舊存在,雖然不能透過訴訟途徑請求就是了 但要讓保險公司自願掏錢還是可能的 以上希望能解決你的疑問 ※ 引述《gasiacruise (bryant)》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若與保險公司有理賠糾紛 : 牽涉到可能要訴訟 : 保險法裡面所謂的申請理賠期限兩年 : 超過就失效了 : 是指當初送出理賠資料的日期開始算兩年 : 或是出院日期開始算兩年 : 如果 : 小明於2012.10.1住院 : 小明於2013.1.1出院 : 2.1送出理賠申請 : 隔15天依舊無理賠 : 後來到提出訴訟之前 : 中間都是爭議協調 但每次沒有結果 : 保險公司認為有爭議 不予理賠 : 或只願理賠二分之一或是三分之一 : 經由金融評議調解還是不成 : 小明於2014.1.1地方法院提出訴訟 : 像這樣的例子 : 所謂兩年是從哪一個日期開始算 : 感謝保險達人 : 奉上500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0.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33511057.A.79A.html
hank0624: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06/05 22:18
hank0624: 債務人取得 對抗""權"" 06/05 22:18
hank0624: 請求權依然存在 06/05 22:19
不是債務人取得"對抗權"喔 是請求權消滅,不存在了 畢竟連請求的權利都沒有,債務人本來就可以拒絕 否則權來權去的,也未免太麻煩了 (這邊我要道歉,確實實務上有抗辯權的說法,畢竟繼受德國法)
hank0624: 寫得很好 06/05 22:19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5/2015 22:41:07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5/2015 22:43:07
hank0624: ............... 06/05 23:00
hank0624: 請求權沒消滅,只是債之相對人 取得抗辯權 06/05 23:01
hank0624: 那為什麼第144條第2項 還有請求權? 06/05 23:04
那跟請求權無關喔 ---------------------------------------------- 民法第144條第2項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 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 因為,請求權雖然消滅 但實體權利仍然存在 既然有實體權利,那已經給的錢就沒資格叫人返還了 會有疑問是很正常的 畢竟很多人會把請求權跟實體權利混為一談 但這兩者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5/2015 23:11:29
hank0624: 實體權利? 06/05 23:13
假設小弟欠你200萬元 那麼你對我即有一筆200萬元的債權 這個債權,就是實體權利,啊...可能讓你誤會有"實體"了 而基於這個債權,可以向人請求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就叫請求權 其實如果沒有要參加法律考試 補充的解釋內容都是多餘的,看過就忘記它吧 反正沒用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5/2015 23:20:03
hank0624: 請問你的老師 是留美留英派? 06/05 23:40
我法國派觀點看多了,思考偏向那方 看最高法院的民刑庭會議內容,偶也有不同看法,但確實以抗辯權居多 只是真心話,我覺得這些法理討論,實際意義不大 不過我一開始補充的說法太武斷了,抱歉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5/2015 23:56:12
hank0624: .........謙虛 06/05 23:59
mcintyre: 有另外一種狀況某年某日發現短少理賠時..... 06/06 00:22
beriaura: 要用到民法似乎是法院的時候才有意義 06/06 01:16
beriaura: 不然似乎已保險法為先? 06/06 01:16
應該這樣說 保險法相對於民法是特別法,自然優先適用 例如保險法中已規定二年短期時效 若還要回頭主張民法的長時效就沒道理了 但保險法沒規定的,仍可直接適用民法,無排擠問題 像是開頭提到的時效中斷的條文 畢竟保險法沒規定,自然以民法為依據即可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6/2015 01:24:17
beriaura: 但剛看了一下時間,不管怎樣似乎都還在兩年時效內才是 06/06 01:27
beriaura: 2012.10月事情發生,2014年1月進入訴訟 06/06 01:28
beriaura: 更別說中間還有申請理賠的中斷點 06/06 01:28